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3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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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3篇)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
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1.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ensp:&ensp:
2.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
3.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向。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2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撩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采用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3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
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扩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便利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贡,对于情节较重,需米取停职、免职或给于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贡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按照“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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