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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径法学的史学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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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G. A.波考克是剑桥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有关近代早期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早已在西方學界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九七五年出版的《马基雅维里时刻》,更是为他赢来世界性的声誉。书中所提出的“时刻”(moment)观念、“大西洋共和主义”框架等重要思想,至今仍在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等领域有着持续影响。

二○一三年,《马基雅维里时刻》中文译本问世,一时间在中国学术界成为焦点。相较而言,国内读者对其此前与此后的著作则比较陌生。然而,由于波考克独特的思辨风格以及多线索并进的叙事方法,往往使读者在直面《马基雅维里时刻》等成熟期作品时会感觉困难。但波考克早期的作品,尤其是建基于博士论文《关于平民院起源的争论,1675-1688》的处女作《古代宪法与封建法》,倒是进入波考克个人学术语境的重要阶梯。可以说,这部著作已然奠定了波考克此后的总体关切与治学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波考克主要受惠于巴特菲尔德、拉斯莱特等前辈学者,并尝试着给出自己的史学方法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被系统提出的“语境主义”原则。这一方法论在此后得到了斯金纳、邓恩等人的响应与推动,最终成为剑桥学派思想史研究的标志性特征。在《古代宪法与封建法》一九八七年版序言中,读者能较为详尽地了解这一史学方法形成之缘起。

同样,从写作内容而论,该书主题不仅与拉斯莱特的研究多有承接,且与此后他自己的诸多论著紧密相连。例如在《马基雅维里时刻》伊始,波考克便提出“特殊性与时间”的问题。在他看来,近代早期的欧洲只有三种可能的方法理解“世俗时间”,或者更准确地说,理解在“世俗时间”中所展开的“特殊事件”。在西方古典认识论传统中,时间观念以及知识体系的建构都要先将个别事物普遍化,而后才能使之获得相应的价值定位。然而,总有普遍性难以解释的例外无法被体系彻底消融。因此在常规知识之外,便需要借助“习俗”(custom)、“神恩”(grace)/“命运”(fortune)这两种前现代方式使特殊状况得以安顿(《马基雅维里时刻》,冯克利、傅乾译,译林出版社2013)。而马基雅维里所复兴的“积极生活”(Vita Activa)态度,则是与之迥异的第三种解决方式:通过“共和主义美德”这一实践态度,来对特定的例外状况进行处理,而非诉诸普遍的知识态度。波考克将此转变视为与传统决裂的现代政治意识开端,并进一步厘定出一脉纵贯十六世纪的意大利、十七世纪的英格兰、十八世纪的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现代政治思想谱系,即所谓“大西洋共和主义”的叙事框架。此一范式的提出亦是波考克对政治思想史研究最大的贡献所在。

虽然从思想深度上远不能与成熟期作品相比,但探究现代观念何以形成与展开的问题意识在《古代宪法与封建法》中已得到确立,且所论内容正是《马基雅维里时刻》一书开篇处理的“习俗”模式。该部分不仅构成进入“大西洋共和主义”的第一步准备,同时也奠定了他此后有关十六、十七世纪英格兰政治思想论述的总体基调。可见,若要了解波考克对近代早期英格兰政治思想的把握,此书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的书名往往被人误以为是一部法学著作。然而,波考克的主要关切却在史学史。其主旨是要讨论现代史学思想如何诞生,以及此种现代史学意识在近代英格兰如此匮乏的原因。

为此,波考克首先取道十六世纪的法国。他指出,由于罗马法体系与习惯法并存,使得法国人发展出与同时期英格兰人迥异的思维方式。当时的法国学者通过对法学原典的人文主义探究认识到古今之差异—具体法条只有放回相应的古代语境中才能被理解。波考克将这一意识之发轫视为现代史学思想的诞生。通过这一细节,我们也能明显意识到,波考克对所谓现代史学之界定,是以“语境主义”原则为根本特征的。在他看来,此前无论是古希腊、罗马还是中世纪都没能发展出类似的观念:对于古典世界中的人们而言,由于其主要关切在于探究循环时间观下的永恒,故而“过去本身对他们并不格外重要”;而中世纪人们的“综合化与形象化的心智”同样导致古代与当下的“想象性混同”(《古代宪法与封建法》,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

这一将过去与现在严格区分的观点最早出现于法学人文主义者那里。他们的论辩对手是巴托鲁斯派学者。后者视罗马法为圭臬,并给出一系列的繁复解释使之适应当下生活。而法学人文主义者则反其道行之,他们首先倡导使文本回归其纯洁性,继而认为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变已使罗马法不再适用于当下。其代表人物是弗朗索瓦·奥特芒(Francois Hotman)。此人将罗马法与当时盛行的习惯法、封建法作比较,提出应从诉诸成文法转向诉诸习惯法,因为“习惯”的存在能更好地解释历史与现在的关系,从而避免古今之间彻底断裂。而所谓“习惯”,其本质就是“它不可追忆”,且“古老而又弥新”(tam antique et tam nova)。

不过,这一思想在法国并未获得充分发展。首先因为十六、十七世纪的西欧存在着国王权威与地方性特权这对根本性矛盾。习惯法往往被国王反对者们作为思想武器。因而,这一思想路径在王权主导的法国无从发展。其次,由于法国不同地区并非统一的法学传统,成文法地区很可能无法找到习惯法所依附的具体习惯,这更是习惯法在法国的先天缺陷。有鉴于此,奥特芒所代表的思想倾向最终被新巴托鲁斯主义所取代。后者利用“法典化”理论,以成文法统摄习惯法。所谓“法典化”,就意味着需要一个主权者通过其意志将具体的内容订立为法典,否则它们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在成文法中这一点显而易见:人民往往将法令最初的颁布者追溯到查士丁尼等古代君王那里以便获得合法性。在习惯法中,他们也同样可以通过寻找习惯背后的“意志”,来追溯最初将其确立的“主权者”。虽然他究竟是谁可能不得而知,但作为“主权者”的结构是必然存在的。波考克以此来说明为何法国的政治思想必然导向此后由博丹系统提出的“主权理论”。

与之不同,奥特芒所代表的思想路径却在英格兰普通法律师那里被推向极端,由此构成与法国政治思想的根本差别。英格兰始终保持着单一的习惯法体系,从而逐渐形成异常顽固的“普通法心态”。这便是十七世纪英格兰政治思想的基本底色。波考克认为,或许是出于抵抗教会的需要,这一心态在十六世纪中后叶显著增强。并最终在爱德华·柯克那里获得最经典的表述,继而成为十七世纪初期议会对抗君主绝对权威的关键思想资源—“任何人都不应当认为他自己比法律更明智”(Coke, Seventh Reports, Calvinʼs Case)。为此柯克提出“人工理性”(artificial reason)的概念,使得“主权者”或法官的个人意志得以消融在传统的洪流中。“真正不可追忆的宪法不可能受制于一位主权者:因为没有一个国王是从无到有创立它的,如今的国王不能废除建基于先辈意志的权利。”历任国王的存在,只是将习惯进一步扩展或精致化。就本质而言,其意志的叠加只是完善人工理性,而不可能改变它,甚至认为所谓的习惯一向就应该是现在的样子。

基于此习惯法的思维模式所形成的相应历史观,自然会强调英格兰历史的本土性、特殊性与延续性。即通过论证外来因素影响的阙如以及自身稳定的连续,构筑起一套英格兰传统亘古不变的神话。“这种关于古代宪法的学说和神话,大量充斥于十七世纪政治思想中”(同时波考克也指出,洛克可能算是其中唯一的例外)。从今人的眼光看,这便是十九世纪蔚为壮观的“历史之辉格解释”的早期形态。虽然,巴特菲尔德爵士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曾试图与此种倾向彻底斩断,但其晚年的反思又迫使其不得不回到这条老路上。可见,这一强调“连续发展”的史学态度至今在英国仍有其牢固的基础。若在此意义上定位波考克在当今英国史学光谱的位置,则可将他视为延续前期巴特菲尔德路线,试图对近代早期的英国观念史给出“断裂”解释的反传统先锋。

现在我们还是将视线先收回到十七世纪的争论之中。当时人们已然发现了对英格兰历史的连续性解释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六六年以来的诺曼征服不正是昭示着英格兰传统的一道明显裂痕吗?从法学角度而言,这不正是哥特封建法对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的一次彻底更替吗?面对如此追问,英格兰普通法律师们的工作相当程度上就是在堂而皇之地否定诺曼征服的事实。由此,使得英格兰普通法观念与当时欧陆主要地区普遍接受的哥特论思想形成了两条截然相悖的智识发展路向。具体来言,不论是法国的居亚斯和奥特芒,还是苏格兰的克莱格,都承认封建制是日耳曼人的传统。但在英格兰,从一五六八年威廉·兰巴德的《撒克逊法律评论》(Archaionomia)到内战前夜的柯克,普通法律师们都试图将封建法(尤其是相应的土地保有制度)转化为普通法。虽然此时也有如斯佩尔曼(Spelman)等博古学家意识到封建制的日耳曼源头,但在研究上并未取得实质性推进,而仅仅是为英格兰史学提供了一种封建革命的微弱可能性。

在英格兰内战期间,这一可能性仍未获得充分展开。波考克先是将视野聚焦于反对派阵营。虽然一部分反对派放弃传统基于普通法心态的政治论证,从而开启新的革命论述。但就史学角度而论,并未促成现代历史意识的萌发。例如平等派的领袖们首先将诺曼征服视为诺曼篡权,继而通过诉诸“自然理性”(或曰“自然法”)来论证所有人生而平等的政治权利。于是,在他们的阐释中历史维度被全然排除在视野之外(在此波考克并未作更细致地讨论。因为平等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李尔本似乎就是个例外,他不仅诉诸理性原则,同时也诉诸普通法传统。Diane Parkin-Speer, John Lilburne: “A Revolutionary Interprets Statutes and Common Law Due Process”, Law and History Review, Vol. 1, No. 2[Autumn, 1983])。同樣,十七世纪共和主义思想最重要的代表、被托尼视为“社会科学家”的哈林顿,也只是抽象地吸收封建原则(土地问题),并未真正对封建历史与当时社会经济作出科学分析。毋宁说,他仅仅是设想出一种思辨性的历史解释框架,因而不能称其为封建法及其相应历史观的倡导者。在波考克看来,革命者们或许在政治上有其破坏力,但在史学领域没有给英格兰带来任何变化。当然,后一任务本来也不是他们的目的所在。因而波考克的上述评论也被不少学者攻击,认为这恰恰体现出他所否定的“辉格史观”。

其次,在保王党一边,其主体多是依旧尊崇习惯法的普通法律师。但与欧陆的情况截然相反,他们将“把不可追忆的宪法观念转而用来支持不可追忆的特权”,以此为君主权威作论证。不过,保王党内部其实仍旧存在诸多差异,这一部分的梳理也是《古代宪法与封建法》中最为繁复的部分。大致而言,主要可以将之分为四类:其一,是霍布斯基于“主权者”权力的征服理论。他是少数不依靠普通法观念的保王者。但在多数普通法律师看来,这一做法极为危险。因为它将彻底动摇英格兰的传统观念,故也能成为革命者的思想武器。其二,是以海德为代表的保王党人,他们诉诸习惯来论证君主权威。而所谓的“习惯”就源于君主的意志。这一理论的最终形态便是菲尔默的父权论。其三,是黑尔所采取的路径。他虽然认可普通法心态的核心观念—法律就是习惯,却从与柯克等人相反的方向,对习惯做出解释:习惯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持续变化着的。这一倾向最终演变为伯克的保守主义理论。其四,是布拉迪的论述策略。他反对传统的普通法论证,并指出可以把英格兰法律放回适当的历史背景下对“不可追忆之权利”的信仰进行纠正。这是唯一一种在史学上可以带来突破的保王派理论,波考克赞其是“斯佩尔曼主义史学最高水平”的体现。但这一可能重塑历史的观念因受制于党争,在一六八八年遭到挫败后被永远排斥出英国人的智识领域。而与他观念相左的佩蒂特,则成为此后英格兰史学史观念不容置疑的统治者。“伴随着他们的失败而终结的,是正确对待封建主义在英格兰史中的地位的第一次严肃的尝试。……无疑标志着英格兰史学的进展中的一项挫败。”

这便是波考克所给描绘的十七世纪英格兰史学思想图景。其中许多简单二元对立的解释在他一九八七年的回顾中都被相对软化,甚至承认有些具体观点(尤其是第九章)已经完全站不住脚。但从中仍不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最为关键者或许有三:首先,波考克对以往我们认为应该归于法学或政治学的思想进行历史学维度的考察,堪称真正跨学科视野;再者,提出“普通法心态”概念作为理解十七世纪英格兰思想时的基本底色,现在在相当程度上仍有说服力;最后,波考克对现代史学意识的诞生问题给出自己的“宏大叙事”。在史学研究持续碎片化的今天,为我们提供了一枚在限定时空与对象的微观条件下构筑总体解释的生动样本。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改

参考书目:

1.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by Poco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2.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by Poc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3.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English Revolution, by Perez Zagori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4

4. “John Lilburne: A Revolutionary Interprets Statutes and Common Law Due Process”, by Diane Parkin-Speer, Law and History Review, Vol. 1, No. 2(Autumn, 1983)

5.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波考克著,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

6. 《马基雅维里时刻》,波考克著,冯克利、傅 乾译,译林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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