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是什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调研报告】
时间:2022-01-08 13:37:41 浏览次数: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调研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落实好这“两个责任”,就必须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以及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一、深化对“分责”的认识,让“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成为高度自觉
“两个责任”的提出,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纪委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一,提出“两个责任”,不是“破旧立新”,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从上述有关规定到《决定》提出“两个责任”,这不是“破旧立新”,而是要求各级党委既要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者”,又要当好“执行者”和“推动者”;要求各级纪委既要承担“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又要履行好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所应负的“监督责任”。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使二者的责任更加明确,责任界线更加清晰,责任内涵也得到了深化和拓展。
第二,明分“两个责任”,不是“无谓之举”,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要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借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明分”,亦即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其地位和职权更相匹配。这种“明分”,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只当“领导者”而不当“执行者”和“推动者”、工作上满足于“三个样板动作”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
提升;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总之,明分“两个责任”,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扎实、更有成效地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强调“两个责任”,不是要求“各自为战”,而是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这就要求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并注意纠正纪委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细化对“定责”的设计,让“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更加明确易行
落实“两个责任”,还需要精细设计其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第一,“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要把这一原则贯彻、体现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各方面。二是分层定责原则。“两个责任”尤其是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必须将党委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使党委班子集体及其所有个体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都能分担主体责任。特别是要明确规定:党委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五大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必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三是纪委专责原则。对纪委监督责任内容的设定,必须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同时有利于纪委抓实抓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四是明确易行原则。按照“好执行、好考核、好追责”的原则设定责任,确保责任内容清晰、目标明确,尽可能细化、量化。五是合理合法原则。设定的责任,必须与责任承担者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地位和职权相应相称,必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并符合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必须体现“两个结合”
在党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要求与“主体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要根据这些要求,明确党委五个方面的责任:一是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是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四是督导责任。对本级党委各部门、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指导,组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五是示范责任。各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到勤政廉政,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在纪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中央的有关要求与“监督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按照党章和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纪委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要以此为根据,明确纪委以下“监督责任”:一是监督指导的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组织和党
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开展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各级党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等。二是检查考评的责任。包括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做好对党组织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等。三是组织协调的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等;四是正风肃纪的责任。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做好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法规、纪律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等;五问责惩处的责任。包括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查处违纪案件,并利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等。
三、强化对“履责”的制导,让“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加强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制、导引,是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的关键。
第一,强化责任意识。重点是要强化党委的责任意识:一是强化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意识。党委书记是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党委书记的责任意识强不强、“主抓”力度大不大。这就要求党委书记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真正树立不抓
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增强履行“第一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认真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的同时,尽可能抓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方面、各环节上的工作,努力做到直接抓、直接管,具体抓、抓具体。二是强化“齐抓共管”意识。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委各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分担者,没有他们的“齐抓共管”,主体责任势必沦为空谈。这就要求全体党委成员和党委各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各自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项项担在肩上,毫不懈怠地抓实抓好。三是强化“群策群力”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借助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走“群策群力”之路。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注重发挥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媒体舆论、人民群众对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助推作用,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纪委也需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提高监督同级党委的自觉性。
第二,规范履责行为。围绕“怎样履责”的问题,健全有关制度机制,使党委和纪委的履责行为规范化、程序化。重点是要明确党委班子、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和纪委履行各自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确保各责任主体在贯彻落实责任制方面承担的所有工作都有程序、所有程序都有控制、所有控制都有标准,使履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加强履责监督。在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党委负责人全委会述廉制度、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等制度的同时,创新检查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监督模式。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认真履职。选择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巡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中的一些重要工作项目适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任务进展情况,提升监督实效。
第四,加强考核追责。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既要加强考核,又要改进考核,切实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使考核工作既有总体判断,又有细节评价和量化标准。要加强考核成果运用,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四、硬化对“失责”的追究,让“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确有刚性保障
中央《决定》在提出“两个责任”时,强调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保证。
第一,尽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责有据。加快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党委及其负责人和纪委的责任。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者以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执纪执法机关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使之既有监管之权,又问责之虞。
第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失责必究。对党委和纪委的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失责必究。在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敢于较真碰硬,对各级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对党委和纪委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揭露,认真查处。一是不能搞“特殊化”。不论职务多高、年龄多大,不管是班子还是个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二是不能搞“情有可原”。有些“失责”问题确有这样或那样的客观原因,但这只能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作
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三是不能搞“变相处理”。不能搞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克服和防止搞“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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