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征求意见通知]
时间:2022-01-09 11:45:01 浏览次数:次
校工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校人事处拟了一份关于教职工进修深造的文件,现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准备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经请示徐茵书记,决定先由各个分工会征求意见,在11月底之前返回。请各位老师积极发表意见。
法学院分工会
2007-11-7
宁波大学教职工培训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了提升师资队伍内涵,提高全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发展竞争力,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创新等工作需要开展教职工培训工作。以在岗培训为主,倡导全员培训,针对各类人员采取多层次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教辅、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二、培训对象
(一)属于学校事业在编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培训方式选派的基本条件。
(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符合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须与现从事的岗位要求相一致。
(三)申请半年以上脱产学历培训者,须在本校工作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身心健康。再次申请半年以上脱产学历培训的,一般应间隔5年以上。
三、培训方式
(一)非学历、学位培训
1.入校培训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入校教职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学校发展历史、宁大精神、学校管理、学校设施、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等。该项培训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社科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图书馆等部门共同承担,所需费用由学校培训经费开支。
2.上岗培训。初次上岗的教职员工,包括新调入的教职工、初次在本校承担课程的教师、新聘任的研究生导师以及应聘到新岗位的教职工等,入校或到岗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单位)要组织相关教职工参加与岗位有关的基本知识、职责和要求等上岗知识培训,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打下基础。其中本科教学技能培训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导师培训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培训费用由实施培训的单位部门负责。
新教师上岗一年内为教学适应期,所在学院应该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只有当教授数量不足时才可以指定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负责对新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工作。一年后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独立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中止聘用或调整岗位。担任新教师的导师工作要作为对教授岗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课程培训。为了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本科课程教学水平为目的的课程进修工作。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高校原则上应该是列入985建设工程的高校,国外高校一般应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系统参加若干门课程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优先派遣各类重点建设专业或承担相关教改项目的教师参加培训。培训方式为脱产,时间以1个学期为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者事先应该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事后应接受学校的考核。此项工作由人事处组织,教务处和外事处参与,培训费用由学校培训费用支出。
4.国内学术进修。国内学术进修包括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科
研合作等方式,进修者到国内知名大学(原则上为985工程建设高校),在知名教授指导下从事学术研究。进修应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采用半脱产方式进行,每年脱产时间(含假期)不超过3个月,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进修期间应该照常承担教学工作。进修费用以科研或学科建设经费为主,并可以申请学校专项经费支持。
5.国外学术进修。国外学术进修可以以学术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进行,进修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内,原则上不能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进修人员一般应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外语能力应该能够满足进修需要。进修费用以科研或学科建设经费为主,并可以申请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学校优先支持人文社科学科的教师和有在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教师开展国外学术进修。
6. 社会实践。为了提高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促进他们深入社会、服务社会,提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遇到实际问题的能力。申请者可到政府部门、学校或企业挂职、兼职。实践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由学校相关经费支付。
7. 专项培训。主要是在岗的短期培训,包括高级研讨班、研究生课程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单科培训、脱产业务培训、校内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以及出国外语培训等。目的是提高在岗人员的某一方面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培训方式以不脱产为主。培训经费由相关单位承担。
(二)学历、学位培训
1.攻读博士学位。继续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攻读博士学位的其他要求。报考的国内学校原则上应该为985工程建设高校,报考的学科原则上必须与本人所在的二级学科一致,研究方向应该与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方向一致。优先支持就读我校或与我校联合或合作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为3-4年,其中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其余时间应该照常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
支持在职教师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博士生,控制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非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其工作岗位须
转到相关学科性学院,列入学院培养计划。
列入培养计划的在职培训者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提供3万元培训经费用于报销相关费用。如有结余经费,则奖励给个人。
支持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王宽诚幸福基金等资助,公派到国外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2.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符合攻读硕士的其他要求。攻读硕士学位时间一般为2.5年或3年。攻读硕士学位以校内在职不脱产方式完成,优先支持报考本校相关的专业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者,学校提供1/3培训费,其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它费用自理。
3.学校不再将本科及以下学历培训列入培训和支持计划。
四、培训(入校和上岗培训除外)审批程序
(一)根据单位培训计划,拟培训人员本人提出书面培训申请;
(二)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批准,其中公派出国培训者,还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培训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5天;
(五)培训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处签署三方培训协议。
五、培训管理
(一)全校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培训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有培训计划、实施措施,并接受学校的督促检查。
(二)各单位要根据人员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上旬制定下一年度人员中、长期(二个月及以上)培训计划。凡要求列入单位培训计划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学院的培训计划中,还需基层学术组织讨论同意),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专职辅导员培训计划同时须报学工部或研工部批准,处级干部培训计划同时须报组织部批准。
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各单位计划,并经过一定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三)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脱产参加培训,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因工作需要,虽未列入培训计划,而单位同意的培训(包括短期或临时性的培训),经人事处审核后,调整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但相关培训经费自理。
(四)因个人原因,未执行培训计划者(在学历、学位培训计划中,参加了入学考试,但未被录取者除外),2年内不得再列入培训计划。
(五)各单位每年10月底应将本单位正在参加培训人员(包括不脱产培训)的学习情况统计后报人事处。
(六)教职工参加了校内外培训后,应将培训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这些培训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材料,其中有关上岗培训将作为相关岗位上岗、晋升的必备条件。
(七)学校设立专门的青年教工培养基金,继续实施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加强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的培训。校院两级的培训经费使用应该兼顾各类人员,向青年教职工倾斜。要充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的培训功能,发挥教授在学术活动中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确定学术研究方向,加快融入学术团队。
(八)学校每年给各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技学院除外)核拨一定的培训经费,用于本单位员工的培训。机关部门的员工培训费用由学校支出。鼓励各单位通过社会服务等途径补充教职工培训经费。学校要争取更多的社会捐助,设立专项培训基金。
(九)公派出国培训(课程培训除外)者,由资助方提供经费或在本学科建设经费、本人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再另行资助。
(十)自费出国攻读学位者,应与学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培训结束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聘用。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
的若被学校聘用,可以享受新引进人员的相关待遇。
(十一)脱产培训3个月以下者,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固定部分照发;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者,超过 3个月以后只发基本工资。非在岗人员培训不发岗位津贴。
(十二)脱产培训者须按规定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的年度和岗位聘任考核。
(十三)确因学业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培训内容者,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培训费用自理,脱产培训者的基本工资减半发给。逾期不归者,停发基本工资,按旷工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十四)在学历、学位培训或其它类型脱产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习,学校以后不再安排学历培训和相应的脱产培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培训计划(如培训方式、培训单位或出国等),培训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辞职或调离,若提出辞职或调离,需返还学校已支付的培训期间培训费以及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五)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须与所在单位、学校签署三方培训协议。其中通过校外机构选派出国培训的人员,须与派出机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国内攻读博士学位者,还须与学校签署定向或委培协议,若对方学校不能与我校签署相关协议,则由担保者签署相应的违约经济担保协议。公派出国者,须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预纳金或由担保人签署经济担保协议,按期回校工作后预纳金退还本人。
六、培训后管理
(一)培训结束后,培训者须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递交培训小结、成绩单,若为学历、学位培训者还需提供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二)服务期
1.培训结束后,根据不同培训形式,培训者自回校报到之日起需在学校服务一定年限。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最低服务期为5年;
其他类型脱产培训,按照每培训1个学期(含不满1学期)时间折算为服务期1年计,以此类推。
2.培训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须累计。
(三)教职工培训后,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离学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按比例向学校退还培训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四金”等各项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向学校赔偿培训未满服务期的赔偿费,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离校时当月基本工资额×未满服务月数。
七、其他
(一)各类培训人员,其培训期间在所在学校所申请到的研究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均需注明“宁波大学”或“宁波大学X X X培训生”。不注明上述字样的,其成果不能作为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其攻读该学位规定的学制时间,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培训人员在脱产培训期间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计发补贴。
(四)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人员培训计划以及计划实施自行决定。
(五)申请到港澳台地区培训者,参照本办法中有关出国培训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经第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教职工进修实施办法》(宁大政[2002]072号)和《关于“教授基金”、“博士基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大政[2002]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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