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时间:2022-01-09 11:01:06 浏览次数:次
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调研报告
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调研报告
机构编制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过来,在我们广大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各地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都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抓县一级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仍是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随着形势的不断向前发展,如何构建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县级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已成为摆在我们机构编制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就以**县为例,作一些浅析看法。
一、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意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县的一些同志,特别是部分县级领导,只重视机构的优化设置、人员编制精简、职能配置,而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应有的认识,忽视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的有效监督检查。而实践证明,机构编制工作事前的审批固然重要,但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也同样须臾不可缺。监督检查,才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才是推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的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力度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过于软弱。县里还没有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纳入重要议事工作日程,近些年来几乎没有深入开展过一次有力度的全县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这与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中最后的重要一环格格不入。二是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事件现象查处纠正不力,仅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和告诫程度上。由于查处纠正不力,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经统计,截止今年6月底,**县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单位46个,有22个单位存在行政超编,有9个单位存在超领导职数;24个乡镇,有9个乡镇机关存在行政超编;转为事业单位机构11个,有4个单位超编;事业单位机构888个,有126个机构超编;还有部分机构没能较好地履行自身工作职能。
(三)有效机制不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
县编办、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三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相互监督约束的工作机制;县编办还未设立和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和工作人员;在监督把关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上,县编办一直还处于被动状态等等。
二、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对监督检查工作抓的不紧就过来的工作而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抓监督检查,往往也只流于下发红头文件,“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象计划生育部门抓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工作一样有力度、有魄力、有措施,极少组织专门监督检查组深入县级,就“机构编制的各项政策纪律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一些机构编制问题予以及时地查处、批评和纠
正。正由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本身重视不够抓的不紧,必然导致县级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所忽视和放松。
(二)传统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严重乏力按照现行的职能要求,县编办负责着监督检查上级机构编制政策纪律在本级县里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编办仅仅只是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其人事调动、工作经费安排等等一切都在本级党委、政府的掌控之中,要其来监督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显然,等于是“在太岁头上动土”,压根儿就无法实行有效监督,最多也只起到个提醒和劝说的作用而已。
三、构建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把它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确实不易。今年上半年,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都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要抓住这有利契机,积极探索,善于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工作作法,切实构建一套有效机制,全面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一)建立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考核制要象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那样,建立健全起县级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和机构编制业绩考核制,进一步明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并把抓机构编制管理纳入他们的政绩考核之中。上级党委、政府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定期开展年度检查,对抓的好实行奖励和表扬,对有严重
page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县级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作任职和提拔使用,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部门之间管理相互监督约束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只有在按规定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录、聘(任)、调任手续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推行社会公开监督制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等情况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内容等通过适当方式向县内广大群众公开。一是开通县级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和设置网上“12310”举报信箱;二是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向县级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三是聘请一批敢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监督员,对县级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
(四)实行部分审批权限上收制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即:
县级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级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再将县级的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的一切机构编制事宜(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编制总量的控制;人员的进编等)全部上收到地、州(市)一级直接管理。县级机构编制
部门只负责差额拨款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事宜。
(五)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量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内增设监督检查股室,安排专人,明确职责,负责开展机构编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努力完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机构编制审议、报批办事程序。凡是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一律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由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机关一家行文。
(七)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特别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县级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坚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一定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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