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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层环保环境保护工作调研报告.doc:生态环境保护总结

时间:2022-01-09 11:15:47  浏览次数:

实训报告

按照2017年湖南省第二期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班要求,我与2017年9月11日到10月8日,由长沙县环保局指定到雨花区环保局实训,作为一名环保执法者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

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

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

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

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2000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

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谈的具体业务工作,是笔者工作中具体的体会。其实基层环保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整个环保系统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环保局机构编制问题、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谈了。

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党中央、国务院20世纪80年代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90年代初明确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以来,中央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中央又明确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有这些政策,都为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值得环保战线上的同志们去认真思考、探索和实践。

六、规范环境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成立较晚,行政执法水平也相对较低。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学法、懂法、用法的大规模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培训,环境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基层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入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环保局围绕依法治县工作的总体要求,始终把推进环境执法、依法行政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作为推进环保工作创新发展,树立环保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工程,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一是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二级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设置宣教法规股,负责法制责任、宣传、执法卷宗核查。行政执法实行分级审批制,一般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由分管局长审批,重大处罚事件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执法卷宗按照县执法卷宗考评标准严格审核后存档。二是明确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在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上,狠抓了四个结合:即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职能转变结合起来;与机制健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与程序规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结合起来;与服务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工作成效结合起来。三是加强目标管理和责任

制考核。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岗位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建立了强有力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根据县法制办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对照环保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三个类别进行了梳理,在县政府网站公开。二是规范环保审批行为。按照“合法、完整、规范、有效”的原则,制定了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监察、行政处罚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规范了行政执法文书,确保行政执法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罚合法适当;实行环保执法过错追究制,保证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在全局建立了权责一致、行为规范,责权受监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结合部门工作重点具体细化了责任制内容,先后修订完善了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办公管理程序为主的制度,促进了全局执法行为的不断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三)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全面提升环境执法工作水平。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为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和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是加强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每年都制定XX县环保局年度学习教育计划,科学安排内容,定期组织学习。重点围绕省市环保工作要点、节能减排、环境法律法规等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座和专题座谈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调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我局共有14人取得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其中11人持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共有56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察证,做到了亮证执法。

二是强化制度落实。我们坚持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环境执法的首要任务来抓,先后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项制度,详细划分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能,形成了权责明确不交叉、职能界定不模糊、程序简化不随便、监督有效不形式、评查案卷不马虎的高效依法行政工作局面。同时,强化监督机制,内部制定制度加以规范引导,系统外部加大监督力度,随时随地对环保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加大硬件建设,为环境执法制度落实提供有力物质条件。县环保局不断加大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站认真整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健全与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开展管理评审和内审工作,完善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和应急处理措施,全面提高了监测能力。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业务技能竞赛,配齐现场监察仪器和监察用车,保障监察经费,提高了现场监察取证和快速出动能力。

四是建立依法决策机制。我局把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来抓。特别是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我们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和专家听证,有效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积极落实环保部环评工作“六项承诺”的要求,认真兑现环评承诺、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为企业争取项目服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等制度,坚决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三个不得引进”要求,从源头控制污染。为有效发挥金融作用促进环保工作,大力实施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制度,转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完成了信息采集收录工作。

五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我们把规范工作程序作为推进

环境执法的关键环节来抓。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方面,提出了“用语文明、服务规范、受理耐心、办理及时、解释细致、取证客观、程序合法、服务优质、答复圆满”36字工作规范要求,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强化案卷质量管理,要求案件不管违法数额大小实行每案一卷,从资料收集、案卷制作、归档等必须达到及时、齐全、标准、细化的8字标准。通过制度来规范程序,从程序操作中完善制度,形成权责一致、行为规范、职权受监督的行政执法目标管理体系。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内部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排污收费和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五公开”,做到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对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查处分离,确保公正、公平。在执法中,坚持客观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是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利用“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环保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单位活动,建立了XX县环保网站,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编印环保简报、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环境教育和生态建设宣传,充分展示了我县“弘扬绿色文明,建设生态临泉”的宣传主题,广泛凝聚了社会共识,激发了公众关心支

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积极促进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全县环保和生态建设大发展。

一是依法审批加强管理。项目审批严格执行《环评法》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审批关、环评关、建设关和验收关,从源头控制新污染产生。在审批窗口落实首席代表制、实行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同意制,采取“环保预审”的做法,让项目先立项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项目申报紧紧把握国家政策,积极指导乡镇、企业编报项目,争取资金,用于加快生态示范工程建设,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提高废水深度处理。

二是严格执法,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开展全县重点工矿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大摸排、大检查活动,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重点问题整改会议,一厂一策提出了整改措施。制定了全县环保专项行动方案。采取巡查和夜查、明查和暗访、查处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实行监察人员驻厂制;加强国控、省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实现了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了重点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为全面掌握全县地面水和地表水水质情况、污染源排放情况、大气环境质量,加大了地表水、国控、

省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数据有效率100%,及时掌握了全县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的现状、各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不断加强环境信访工作,逐步完善环境举报、信访、稽查“三位一体”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机制,所有投诉、信访都做到及时、有效处理,办结率100%。近年来,环保系统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三是合力攻坚,强力推进污染减排。为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与减排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追究、减排一票否决等制度,根据减排目标,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cod 、so2等减排重点项目企业,并对重点减排项目的实施、验收、考核全程督查,建立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和生产台帐,扎实做好减排基础工作。同时加大清洁生产实施力度,推进工程减排。

四是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我局重点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安全管理。监察、监测等执法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

(五)全力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我局根据实际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严格按照县委、县

政府的要求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积极指导乡镇、企业编报项目,争取资金。把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和工业园区服务窗口,做到腾出容量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全力支持重点项目;对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做到当天事当天结,高效快速地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达100%。同时我局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完成对网站公开的法律法规栏目的清理工作,调整、完善了局环保网站法律法规栏目的设置与内容,方便群众查阅。

二、基层环保执法存的主要问题

基层环保执法主要存在九大问题:(1)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和制约。主要原因是职权机构设置力量单薄,一个股室有时要同时应对几方面的工作,一个行政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2)执法岗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层环保执法人员中环保专业和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少,学历普遍不高,严重缺乏既懂法又熟悉环保业务的人员,对企业的工艺流程、污染治理工艺、环境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与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存有差距。(3)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不高。部分环保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工作方式简单,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肤浅,执行法律法规程序不够规范,适用依据不够准确,自由裁量把握不准,执法素质与环境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

(4)环境执法培训工作不到位。环境执法培训存在模式单一、内容不全面、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基层培训经费不足,执法人员培训机会少,培训内容、方式与实践结合性不够强,培训效果不理想。(5)基层环保部门装备差、工作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和应急能力差。(6)各执法部门协调难开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执法部门很难形成合力。(7)缺乏社会环境法治意识支持。环保对县、乡党委、政府及社会公众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有待改善,公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8)存在环保执法难的问题。家庭作坊式小企业点多面广,又多属无证、无照经营,隐蔽性强不易发觉,致使执法检查难度增大,执法效果差;部分企业受市场影响,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承担过大污染治理成本,经常采用偷排手段来规避环境监管。(9)环境执法权保障力度不够。对于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该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三个月或更长时间,致使环保执法不到位,环境违法行为经常处于持续状态。

三、规范基层环境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把好队伍入口关,建立淘汰机制,保证环境执法队伍专业化、高素质。

二是定期开展环保专业知识讲座、集中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组织研讨典型案例、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环保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是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及社会公众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尤其是地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夯实环境执法的思想、舆论基础。

四是加强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既监督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也监督违法的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如实汇报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环境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理顺与工商、公安、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关系,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优化环境执法的外部条件,最大程度上形成执法合力。

六是把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等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作为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考核的指标,从制度上形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动力和社会氛围,加强环境执法的

保障力度。

七是相应增加监察、监测执法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经费、岗位编制及环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费用等,做好人员和硬件方面的保障。

八是尽快从立法层面修改完善环境执法法律体系,增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切实解决“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01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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