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政策解答】工会经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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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政策解答
【标 签】代征工会经费
【业务主题】其他税费
【来 源】
一、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剥夺”。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
二、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会经费和会费有什么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各级工会组织。
会费是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费用。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计算缴纳会费。职工个人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归基层工会使用,不向上级工会解缴。
目前,我市实行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是指单位上解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
四、缴纳工会经费的特征是什么?
缴纳工会经费的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工会法》不仅在第四十二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具有独立性。《工会法》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四十六
条中“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强化预算管理,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中,工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经费的使用由工会主管财务的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与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3、具有固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行政每月拨缴工会经费具有长期的固定性。
五、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按《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县级以上总工会,除上述经费开支外,还须列支机关在职人员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各项设备购置费等。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六、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七、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2013年4月23日,中共厦门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决定,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税
代征工会经费。
八、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有何重要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际上原来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现改为由地税机关代征,只是征收方式的转变。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税务代征,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征收建会筹备金,有利于推动工会组建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工会工作要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九、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是否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是税前列支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扣除。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
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也将大部分用于服务广大职工。如帮扶困难职工、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和推动国家、地方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补助下级工会等等,维护职工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十、工会经费地税代征后,基层工会60%部分如何拨付?
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上级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给其所在基层工会,开具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缴费单位可将60%部分的工会经费暂拨到单位行政的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工会经费改由地税代征,只是应上解上级的这部分经费收缴渠道的调整,并不是工会经费性质的改变,原行政直接划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仍由行政直接划拨至工会账户。
十一、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财务管理层级是根据工会组织体制划分的工会财务管理的层面(级次)。为保证每一级工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确定每一级的经费分成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分成比例不少于40%原则,目前我省按基层工会留成60%,上解县以上地方工会40%的办法执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县以上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试行)的通知》(闽工[2004]81号)中,基层单位上解的40%工会经费中,县(市、区)总工会21%,设区市总工会2%(所属基层单位上解的留成23%)、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17%。
地税代征部分
十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征收范围?
凡是在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应上缴上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工会经费仍按原缴费方式缴交。
十三、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具体项目?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即工会筹备金的60%部分),由各级工会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十四、如何甄别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单位?
地税机关将依据厦门市总工会提供的建立工会组织的清册,甄别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建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且应缴费的企业征收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
各缴费单位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登陆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内,通过工会经费标志查询功能,核对各缴费单位工会登记信息。
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及时到各级工会组织办理工会登记手续。
十五、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
工会经费月缴费额=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0.8%
工会筹备金月缴费额=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补偿金月缴费额=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
十六、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根据财政部[92] 财工字第294号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1995] 58号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仍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
十五、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如何申报缴纳?
(一)申报缴纳期限: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办理上月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手续。
(二)申报方式: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直接网上申报或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三)缴费方式: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缴款书、pos机刷卡等缴款方式的,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缴税凭证。
(四)申报首月说明: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从2014年1月(所属期)起改由市地税局代征,申报征收首月为2014年2月。
各缴费单位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2014年1月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申报缴纳手续。
十七、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如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税务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工会经费直接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转交;如不属独立法人单位,只是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仍上交给集团,由集团汇总后按规定比例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子公司、分公司的名单和经费数额上交上级主管工会。
十八、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统一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的缴税凭证;缴费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基层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上述票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九、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咨询电话
思明区工会 5880951
湖里区工会 5722290
集美区工会 6063224
海沧区工会 6587307
同安区工会 789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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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 2661076
职工服务热线 12351
地税服务热线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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