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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特点及对策_违纪违法案件特点

时间:2022-01-14 15:17:45  浏览次数:

当前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特点及对策

剑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党员干部本应模范带头执行计划生有基本国策,而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县违法生育现象又有所抬头,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违法生育,严重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当前,我县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如何,怎样按规定处理,如何遏制其继续发展已成为相关部门面临的难点。为此,笔者会同县人口计生局相关同志赴全县多个乡镇和部门进行了调研,就我县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现状、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点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仅供参考。

一、生育现状及原因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我县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夫妇均只生育一个子女。但近年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尽管近几年全县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案例不多,但存在的党员干部骗生、躲生情况却时有发生,本应带头执行基本国策的机关公务员、国家事业干部、基层党员也加入到

了违法生育行列,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党政领导和计生、纪检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计划生育工作虽然进行到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意识形态发生的深刻变化,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群众的生育观念和计划生育意识有所淡化。从调查情况看,全县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虽然为数不多,但由于其地位、身份、关系的三特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到计生国策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对农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效果明显,但却忽视了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党纪处分实行从严处理的政策宣传,党员干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偏低,个别知之甚少。农村党组织对党员的学习教育不到位,教育有效性不强,效果不理想,尤其是缺乏计划生育政策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

(二)农村党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党员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先进性。一是少数农村党员生育观念仍较落后,“攀比”心理、“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旧观念依然存在。二是法纪意识淡薄,政治素质不高,觉得多生一个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抱有侥幸心理,个别党员干部为生育二孩以搞“假病残”方式骗取生育证。三是农村党员违纪成本低,因党纪处分

对其收入和从业等基本无影响。四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扶助力度有限,养儿防老意识根深蒂固。

(三)个别乡镇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计划生育工作难,容易得罪人,不愿意深入基层,存在抓好面上工作,过得去即可的心理。二是碍于人情关系。一些干部对于党员违法生育现象,碍于情面,做“老好人”,形成了相互扯皮、推脱的局面。三是工作不够扎实。一些干部对党员违法生育情况调查不深入,掌握不及时,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形成“漏网之鱼”。

(四)监督治理不到位。一是党内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党支部更加重视经济建设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二是计生利益导向机制不够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通过不断探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扶助政策,对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计生户最为关注和关心的养老问题并末真正得到合理解决。三是治理措施不健全。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制定出有效的监督治理办法,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综合治理的配套措施。

二、存在问题

当前,人口出生反弹压力增大,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随着计生行政执法手段的弱化,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更多

的是依靠做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刚性政策和柔性手段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相关政策不完全配套以及育龄群众整体素质不平衡,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极其被动。在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案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谈话难。随着流动人口的逐步增加,农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很容易逃避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的管理,即使在家的违法生育对象也想方设法拒绝谈话,计生部门无法完成调查笔录,进而规避相关部门的处理。二是取证难。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手段和措施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如果违法生育对象不承认违法生育事实,又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法纪惩处。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乡镇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控手段相对弱化,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执法力度明显不够,这必然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四是党纪处理执行难。一些乡镇、部门内部缺乏责任落实,没有形成查处违法生育的工作合力;违法生育党员干部抱着侥幸心理逃避党纪处理,甚至在案件审查期间转走组织关系;个别组织观念不强、党性原则不强的领导干部怕因违法生育被“一票否决”而隐瞒上报。上述现象的存在严重妨碍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依纪查处违法生育对象工作,给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健

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破坏了基本国策的实施,损坏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鉴于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不容忽视的发展态势,严肃查处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要坚持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党纪处分紧密结合,方能为和谐社会创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一是加强正面宣传。通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全方位、多角度地深入宣传,切实增强基层党员干部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同时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制定并严格落实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育观;二是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对党员违法生育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引导党员干部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营造浓厚的查处氛围。

(二)加大执法执纪力度。计生、纪委、法院等相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互相支持,加强协作。一是要重程序。对规避或拒绝调查的违法生育对象,计生部门可以以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履行程序,或将告知事项在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公开栏公示;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或发谈话通知书给本

人、亲属和所在党支部,或采取传真、电话记录的方式,或调查违纪党员参加党支部学习生活情况,如违法生育对象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履行召开党支部大会程序,由驻村干部作出说明,并以组织名义责令召开,在大会上作出处理。二是要重证据,拓宽证据收集渠道和途径。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如医院出生证明、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卫生防役部门接种证明等材料,想方设法取得当事人亲属、知情人证言等证词,然后根据相关法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涉及党员身份的建议纪委立案处理。三是要重执行。计生和法院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生育对象的有形资产、银行存款等,用好“财产保全、财物折抵、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收缴。违法生育对象身份涉及领导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还可据党纪国法依法罢免和撤销。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一是建立制度。各级纪委、组织、计生、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要真正建好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实现部门配合,协调一致,建成强大的违法生育治理网络。二是互通信息。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核对交换出生人口信息,确保信息交换的经常性和有效性,为计生部门发现、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提供可靠信息来源。三是联动执法。要综合运用行政、司法部门资源,纪委、计生部门从重从严从紧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案件,宣传、公安、

法院适时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营造良好的行政氛围。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和责任捆绑制,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村党支部、乡镇驻村干部、计生干部,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乡镇主要领导、挂联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村计生干部均负连带责任,可酌情停发相关奖励工资,并限期查处党员违法生育事实;对故意拒绝配合调查、组织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其党纪责任。

(五)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在现有考核力度的前提下,建议还可将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及时率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各乡镇部门党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将各村居党员违法生育治理纳入对村一级的考核内容,与村级相关资金补助、评先评优、党员发展等挂钩,层层落实责任,以目标考核督促党员违法生育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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