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时间:2022-01-14 15:21:05 浏览次数:次
北戴河区发展党员测评制、
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做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第二章发展党员测评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测评对象,是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测评工作由支委会负责,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参加。
第五条测评大会程序:
(1)会议主持人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到会党员数应超过
本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宣布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测评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
(3)会议主持人向与会党员介绍测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党支部培养考察情况。
(4)与会党员讨论酝酿,充分发表意见。
(5)分发《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会议主持人作填表说明,与会党员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6)收回、汇总《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填写《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有关栏目。
(7)工作人员、支部负责人在《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盖党支部公章,并封存《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8)测评汇总情况应向支委会报告,支委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多数同志认为属于“一般”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六条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适用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已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七条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等额票决。
第八条支部大会举行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召开。
第九条严格坚持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酝酿讨论。
第十条票决时,党员因特殊情况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支部大会如果同时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转正,必须逐个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时,可以一票表决一个票决对象,也可以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对多名票决对象同时进行表决,分别统计表决票。
第十二条党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1)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申请书》,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介绍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3)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介绍发展对象的表现和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本人意见和态度;
(4)支委会报告发展对象“推优”、政审、培训、民主测评、预审等方面的情况;
(5)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支部宣读未到会党员提交的书面意见;
(6)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7)进行票决: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推荐监票人、计票人员;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填写表决票;依次投票;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进行汇总;监票人报告得票情况;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的“说明栏”上填写有关内容后签名,加盖党支部印章,并封存《表决票》。
(8)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对发展对象“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9)党支部及时填写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决议”,并签名盖章,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党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
(1)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说明有关问题;
(3)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意见;
(4)转正对象所在的党小组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党小组意见;
(5)支委会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工作表现等情况;
★暂行办法★(6)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支部宣读未到会党员提交的书面意见;
(7)转正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8)进行票决(参照接收预备党员有关程序);
(9)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对预备党员“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10)党支部及时填写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并签名盖章,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未按期转正的《票决情况汇总表》由支部存档。
第四章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公示对象,是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党(工)委审批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天。
第十六条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或批准预备党员时间等。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公示工作由负责审批新党员的党(工)委负责。
第十八条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向组织公示的党(工)委如实反映。进行公示的党(工)委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对公示期间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工)委可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间反映出问题的,党(工)委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调查期间,除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档案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其问题的说明和申辩,并记录在案。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做出暂缓发展或不发展、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或转正的,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示情况和结果,归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是指对未能坚持党员标
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程序不规范批准入党的;
(2)未召开党(工)委会进行审议批准入党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4)故意篡改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归档造成损失的;
(5)将上级规定的不能发展的对象审批入党的;
(6)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对基层党(工)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工)委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的;
(2)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
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将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定为发展对象的;
(6)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7)未召开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工)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在任期内连续二年未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内评优评先资格。
没有特殊情况,基层党(工)委所属党支部连续二年有三
分之一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或党(工)委对连续二年未发展党员的支部未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该党(工)委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并取消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况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3)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发展党员全套规程
一、确定一般入党积极分子程序规程
★ 工 作 规 程 ★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规程
★ 工 作 规 程 ★
★工作规程★
三、确定年度计划发展对象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
四、接收预备党员工作规程
五、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规程
★ 工 作 规 程 ★
六、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会议规程
七、入党宣誓仪式规程
八、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规程
★工作规程★
九、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规程
关于拟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
公示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拟吸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为×××支部发展对象,该同志于××××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于××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共×天。
受理单位:×××党(工)委党委办或组织办。
联系电话:×××××××
中共×××委员会
××××年××月××日
关于拟批准×××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公示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拟批准×××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为×××支部预备党员,预备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现预备期满,××支部于××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共×天。
受理单位:×××党(工)委党委办或组织办。
联系电话:×××××××
中共×××委员会
××××年××月××日
表决票
票决情况汇总表
年月日
说明:
1、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赞成”或“反对”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并在相应的意见下面的空格处打“√”。
2、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或两种以上意愿或不表达意愿的,视为无效票。
3、表决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的表决有效,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为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
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表
单位名称:年月日
★样例★
表例二:
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工作人员签名:党支部书记签名:
盖章(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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