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_退休人员兼职规定
时间:2022-01-14 15:33:44 浏览次数:次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
(任职)的情况报告
自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开展以来,编办积极贯彻落实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三、清理规范过程、主要做法及清理成效
编办要求每个人填写干部职工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谈话,讲明了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干部职工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出现。通过排查摸底,编办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人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
四、清理后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此次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将上级精神传达到了每位同志,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所有人员全部上报。编办未发现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今后,编办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XX年4月30日
篇二: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太原市民营区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并纪发[20XX]6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密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按活动的要求,以政社分开、自律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社团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违章的社团;进一步规范其行为,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人员、机构、职能、经费与党政机关“四分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活力;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社团公信力、透明度。
二、清理规范范围
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各类社团(包括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社团。拥有全额事业编制或参公管理的社团不在此范围。
三、清理规范内容
此次对社团的清理规范,重点解决五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解决领导干部在社团中兼职过多过滥的问题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对社团领导兼职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每个社团仅限一名),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
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所有离退休人员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审批。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兼职行为,对已审批备案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集中进行交叉审核、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责令其限期辞去所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年满70周岁或任期超过两届的,不得在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
本方案中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主任,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三)解决社团与党政机关职能混乱的问题
社团要重新审定各自章程和职能,对与行政机关职能相互交叉、重叠、混乱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设置,严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切实从职能上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开展活动等问题。
民营区管委会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业协会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团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并负责审定社团职能,对不应当交给社团的行政管理职能、前置审批事项等行政单位职责内的工作,责成有关部门
收回。
(四)解决社团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严肃查处社团七种违规行为:一是违反规定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拉赞助等行为;二是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三是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是不按规定年检、超期不换届、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五是不按规定设置专职财务人员、无工作经费、无独立办公场所、与党政机关一起办公,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六是社团与党政机关资产不分、产权不明的;七是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规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为
开发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以下“七不准”规定:不准干预社团合法合规的自主活动;不准向非事业单位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不准违规向社团提供经费支持或违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物资、公务用车等支持;不准在社团领取报酬、福利;不准参加社团安排的旅游、度假性质的培训和考察;不准占用、私分社团各类固定资产;不准采用转移职能,利用其监管特权虚设各类社团,乱收费、拉赞助,变相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工作从20XX年6月20日开始至20XX年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XX年7月10日前)。社团结合
自身实际,对照本《方案》内容进行自查,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清理规范自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见附件)、财务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本着查清问题、重在整改的原则,对自查出的问题,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对自查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社团和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清理规范(20XX年7月31日前)社会事务
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内所属社团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进行清查。从依法办会、开展活动、财务状况、领导兼职、日常管理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留、调整、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报清理规范召集人办公室。
社会事务管理局在7月31日前将社团清理审查阶段报告、清理规范工作自查报告书、审查意见,连同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社团
篇三: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20XX-06-0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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