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5年内抽查 [有关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不合格论文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1-17 14:48:00 浏览次数:次
附件二
同济大学关于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
不合格论文处理的暂行办法
(2004年5月21日同济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对申请同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被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双盲”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制定处理办法。
一、对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暂缓接受其学位申请。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评议表中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单项指标(选题意义、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总结提炼等)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百分制评分低于60分的论文。
二、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结论的书面通知后的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以下处理方式(附表1):(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不需修改,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推荐熟悉该论文内容的专家4人(附表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的复审工作。
(二)同意论文作者修改学位论文。修改论文时间不超过一年,逾期者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论文修改完成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推荐熟悉该论文内容的专家4人(附表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的复审工作。
(三)取消本次学位申请。
三、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复审后的学位论文重新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附表3)。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其招生;对累计两次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表1:对抽检评议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
附表2: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
附表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复审的决议表
附表1
对抽检评议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
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附表2
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
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附表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复审的决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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