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博士、硕士)及奖励办法]
时间:2022-01-18 16:23:17 浏览次数:次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博士、硕士)推荐及奖
励办法(校研〔2010〕7号)
规章制度加入时间:2010-12-1 10:15:41 来源:校办2 作者:校办2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为我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参加省优秀学位论文特别是全国百篇优秀博士
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准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推荐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等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含5篇)以上论文,其中2篇被SCI收录;
B)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含5
篇)以上论文,其中1篇被SCI收录,2篇被EI收录。
第三条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标准
1、论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取得一些创新性结果,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
2、超过所在一级学科对硕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初选工作,初选名额由研究生院结合上一年度毕业生总数按一级学科下达。
第五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在学院、研究所内公布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上报研究生院。不在初选名单中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博士生、硕士生也可以在同一时间备齐相关材料向研究生院自荐。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复评,提出上报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省级博士、硕士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优秀博士、硕士论文上报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研究生院负责公布。
第七条入选的论文如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确认,研究生院将取消相关研究生的获奖资格,同时上报学校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于获得省及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学校给予奖励: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1000元;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5000元;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80000元;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的研究生和导师各奖励200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和组织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工作,在推荐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部署推荐工作;接受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自荐;组织复评,公示;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推荐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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