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武汉大学第二学士
时间:2022-01-18 16:43:07 浏览次数:次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实施办法
(经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刻苦钻研,努力创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促进研究生导师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大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体现水平,宁缺勿滥。
第二条上年度下半年及当年上半年已授予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可参加评选。
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能参评。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能参评。
第三条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完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比例为各学院(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总数的5%。
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推荐(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博士毕业生总数的3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全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总数不超过博士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四条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10-12月份进行。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原则上依托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重要)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满足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论文“盲审”成绩至少2篇评阅结果为“优秀”,且至少有1位专家同意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或者3份盲审成绩均为85分以上。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结果应是全优或仅一票为良、其余为优。
2.评阅专家或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对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三方面均给予很高的评价或者指出论文有2个及以上创新点。
3.申请人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应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理工科的申请人在国内外SCI、EI(核心)检索源刊上或者国内外学
术期刊上或者所属学科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SCI、EI收录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或者在本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或国内顶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管理学、经济学、建筑学、艺术学、法学学科的申请人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A区2篇或者B区3篇及以上或者中文核心期刊5篇及以上(其中B区及以上论文至少1篇)。
(2)作为获奖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3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及以上(或副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
(3)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4)出版1部及以上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且本人独立完成其中至少3万字的内容。
(5)获得其他较高级别学术成果。
4.以上科研成果均须属于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学位一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取得的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若满足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要求的学位论文可优先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明确本学科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具体科研成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论文理论分析深入,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工作量扎实,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作风严谨、科研能力较强;
4.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引注参考文献规范。
(二)具体要求
1.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评价结论较好,学位论文答辩委员投票表决结果至少3票为“优秀”;
2.申请人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1)至少在本学科核心期刊(或者SCI、EI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作为获奖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及以上(或副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的前3位)。
(3)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4)获得其他较高级别学术成果。
3.以上科研成果均须属于申请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学位一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取得的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明确本学科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科研成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本人提交评优申请材料。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并将评优申请材料、论文评阅人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结果)、论文评定档次以及获奖、发表论文、专利等成果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每位导师原则上一次最多只能推荐2名硕士研究生、1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参评。
第八条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各学院在学校下达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额内,依据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优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后报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及支撑材料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表决时,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名单。
对于符合优秀论文条件但学院评审未通过者,申请人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复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应予受理。复议意见必须书面告知申请复议人,并同时报校学位办备案。对于复议意见仍有异议者,可以直接向校学位办自荐,校学位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进行审议,审议结论书面告知自荐者,审议通过的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校学位办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公示时间为1个月。在公示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再列入优秀论文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的,可以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异议。校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如经过调查,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校将视违规事实做出相应处理,撤销对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选出优秀者,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研字〔20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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