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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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
作指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0〕11号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
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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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
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及时的原则。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项目竣工投产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后评价。但是,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后评价: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三)对外投资项目(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四)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自治区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七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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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完成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试运营及经营和财务状况、经
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现实情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二)项目技术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技术水平。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
(四)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方面。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影响项目持续运行方面。
第九条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试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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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对项目进行自我总结
评价并配合实施项目后评价。其主要职责是: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在项目内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配合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每年确定项目后评价计划,与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自治区国资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组织实施;配合完成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负责项目后评价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要求,完成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自治区国资委作为企业出资人代表,负责项目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对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的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项目完成或竣工后12个月内或收到自治区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12个月内或收到自治区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二十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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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附件3和附件5。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的含义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竣工验收,对科研项目投资指鉴定合格,对新设子公司指注册登记完成,对其他投资指全部资金到位。
第八章问责及追究
第二十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订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成果(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成为编制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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