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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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
(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
(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向股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向股东作年度报告,包括: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认为必须及时向股东报告的事项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
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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