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关 上海市组织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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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管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外派监事多于内部监事,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根据《公司法》、《国资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外派监事应组成工作团队。外派监事团队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外派监事组成,同时派驻2-3家企业,与企业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外派监事团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
(三)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监事会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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