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通知] 国有企业破产
时间:2022-01-18 17:13:10 浏览次数: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4]1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7
【实施日期】200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4]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
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准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
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四)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作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并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随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省属企业破产测算办法进行测算,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管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年限由省政府确定。
(六)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并与重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七)非城区内的破产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当地政府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和过渡性人员总人数6‰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人)组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性人员的管理;城区内的破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编制定员规定由当地党委按干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经过公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破产企业职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
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可比照各统筹地区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企业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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