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15:17 浏览次数:次
盐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盐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以区政府及政府部门为出资人的企业(包括政府部门为出资人,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以区属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区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含设立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股权投资。
第五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为企业实际出资人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镇(区、街道)(以下简称企业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二)审查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重要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把关;
(三)指导企业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申报核准和备案;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汇总企业投资计划,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核准;
(三)对企业重要和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八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兼并收购的尽职调查,进行投资决策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四)健全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企业投资审批程序;
(五)加强投资管理,对完成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专项报告。
第九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规范投资内部决策程序,投资方案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下同)集体决策。
第十条企业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一)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二)限制参股性投资、非主业投资、高风险投资,但参股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区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等除外。
(三)企业金融股权投资应坚持谨慎原则,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产品投资。
(四)采购工程项目的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都政发[2018]27号)。
(五)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货物投资,在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审查企业的采购清单、制订采购限额标准,区国资办审核确认采购任务、明确采购方式,区公管办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承担采购的交易办理。招标投标管理、质疑和投诉处
理参照政府采购执行,采购交易费参照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执行。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六)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两重一大”项目、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化建设项目等),切实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政办发[2016]23号)、《关于加强投融资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都政发[2016]109号)。
(七)企业受托代管的政府投资基金,受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盐城市盐都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都政办发[2017]49号)、《盐城市盐都区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都政办发[2017]50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资金来源及构成、盈利能力评估;
(三)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构成、预期效益及投资回收期、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十二条区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11月底前由企业向主管单位提交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文字说明,提供重大投资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主管单位对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草案,结合区政府和本辖区、本部门项目安排,进行审查和调整,并将审查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办。
(三)区国资办汇总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由区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申报审批,列入全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并明确由企业实施的,不重复报批。
(四)根据区政府核准意见,企业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包括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应先履行以下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核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体化运作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由企业主管单位核准;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核准。非实体化运作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政办发[2016]23号)执行。
对列入全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并明确具体企业的投资,由企业主管单位备案管理,不重复上报核准。
(三)金融股权投资项目。由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国资办会同金融办审核,报区政府备案。
(四)为优化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经济布局,提高投资科学性,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股权投资
等),按上述程序,由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属企业请示(核准项目)或报告(备案项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的必要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相关分析等)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五)企业主管单位的审查、审核及相关请示、批复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国资办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查的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区国资办出具核准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对备案类投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区国资办出具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核准或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主管单位和区国资办办理延期或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报主管单位和区国资办审查或备案,特别重大情形的调整,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主管单位、区国资办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区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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