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时间:2022-01-18 17:15:55 浏览次数:次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常政规[2014]1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下同)对外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入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第五条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重点应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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