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1-18 17:16:04 浏览次数:次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企业上述各类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核准、计划控制、监督、指导及对投资效果的评估等。
企业代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属本办法规范范围,但企业需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五条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且企业应具备相应营运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
(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
(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间节点、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企业应按规范格式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并附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有关格式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下发。
年度投资计划应涵盖企业各类型全部计划投资项目(含土地合作项目),企业年度内计划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单独列表一并报送。
第七条企业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内部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
(三)对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应附送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材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1日前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市国资委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于12月20日前反馈意见;
(三)企业根据审核意见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形成内部决议;
(四)企业于12月30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正式行文上报备案。
本年度没有安排投资项目的企业,亦应正式行文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委主要依据以下事项对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5%以上);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5%,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中期报告),每年年终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分析报告,随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总结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完成情况;
(二)计划内各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原因分析;
(三)计划外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计划外项目在年度投资中所占比重;
(四)参股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六)经验总结。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在中期报告时一并提出申请。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参股投资、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跟踪,规范投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按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在形成企业内部投资决议后,上报市国资委;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按职责权限上报市国资委立项批准。
第二节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产权投资、金融投资实行核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权限范围内的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决策并规范管理,超出权限范围的实行核准;对于其他投资,按具体类型确定权限。
第十七条产权投资
产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
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产权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度。
对于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单项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方实行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核准产权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新设企业应提供商业计划书;
(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七)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以及和合资、合作项目相互配的资信证明;
(八)被投资单位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九)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六、七项材料由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时提供,第八项由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追加投入时提供。
第十九条产权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企业应将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产权投资一般应采取全资或控股方式,严格控制相
对控股或参股投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级次一般不超过三级。
对于战略性投资合作及其他确有必要参股的情形,经批准企业可进行参股投资,但企业须在合资协议及章程中明确国有权益保护条款,防范参股公司以关联交易、借款担保、投资合作等形式侵害国有权益。企业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对国有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股权招商合资、土地对外合资合作的,应按公开程序征集合作方。企业应制订详细招商方案,明确合作方标准及条件,并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合作方。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核准制度。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项投资超过5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含办公性住房)单项投资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四)投资项目研究论证的书面意见;
(五)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六)项目概算或投资估算;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决策权,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并规范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申报但未能提供有效材料的新开工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制度,各企业在得到市国资委的立项批复后,按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在完成后上报核准。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初步市场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分析等);
(三)投资单位对该项目的意见资料;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金融投资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投资。
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金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金融投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拟委托证券机构或投资机构的情况介绍、合作协议文本;
(六)资金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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