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融资基本要求
时间:2022-01-18 17:16:35 浏览次数: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情况分析;
(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以企业子公司为融资主体的,由集团母公司集中申报。
第九条企业拟定融资方案后,向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申请文件(包括融资主要目的、项目背景、主要用途等,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控制线;
3.资金用途;
4.还本付息计划;
5.所需抵押、担保情况;
6.需要审定的说明材料模板。
(三)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融资方案申报实行“分工负责,逐级审批”,企业先行优选方案,报区财政局对企业融资方案提出
初审意见,区国资金融局就新增抵押提出明确意见,再报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融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在取得项目融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与金融机构商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企业要积极完善融资项目工程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融资实行充分竞争,在优选后提出两个及以上金融机构的方案同时申报。最终方案的确定,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工作时效、用款手续等多方面的因素,原则上实行价优者得,先到先得。
第十三条企业在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批复后,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政策形势等,从现实需要和计划前瞻两个方面,初拟提款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提款。
第三章融资监管
第十四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在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还款资金紧张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
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公司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担保。涉及区内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或第三方抵押的,要事先协商一致,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无法满足使用条件或者提款后存在新的政策性障碍的融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对于历史原因造成历欠债务成本显著高于现行平均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提前偿还、债务置换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减轻还款压力。
第十九条融资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性项目的,企业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力求效益最大化;融资资金用于政府性项目的,要依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全区统筹平衡,比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融资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用款单位要及时核算结存资金,明
晰资金用途,把握用款节奏,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和用款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与融资政策和资金调度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融资成本,综合反映工程投入全貌。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金融局要关注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融资的相关行为,在项目完工后督促企业办理决算手续,形成国有资产,统筹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调配资产、政策倾斜等途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其偿还债务提供必要的支持。企业应当科学经营,以自有财力和资源为依托,努力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债务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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