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有关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福建省属国企到地方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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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闽财文资[2014]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闽财文资〔2014〕14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3〕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7日
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3〕6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财政厅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省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建立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按照权限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岗位责任,按照权限对所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以下统称“核准管理单位”)。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省财政厅或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备案(以下统称“备案管理单位”)。
第六条文化企业下列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具体包括:
(一)文化企业集团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以及申请破产、解散、清算;
(二)转让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国有产权;
(三)文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收购、兼并境外企业的投资行为;
(四)文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资产评估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房产等;
(五)按规定应报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文化企业下列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核准的外,报省财政厅备案:
1.省直部门所属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
2.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
3.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一级企业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一级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包括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等);
5.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集团母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6.转让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
7.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省级国有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二)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除由省财政厅负责备案的外,其他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文化企业发生《福建省省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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