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通知
时间:2022-01-18 17:18:13 浏览次数: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闽政[1996]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4.19
【实施日期】1996.04.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闽政〔1996〕20号)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战略实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总体思路:通过对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改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1 / 2
进。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国有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
二、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对一般的小型企业可通过吸收职工入股,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出售股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公司制。对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小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改制,并通过必要地政策扶持和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其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
(五)联合兼并。按产品关联度选择一批国有小型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协作配套,通过优势企业购买劣势企业、优势企业出资对劣势企业控股、劣势企业以资产向优势企业参股等多种形式带动小企业发展;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或将国有小型企业无偿划转给本地或外地的优势国有大中型企业。
(六)承包租赁。企业全部或部门资产可由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七)卖小建大。将一批边、小、微、亏企业,向社会公开拍卖,做到卖小的、上新的、干大的,促进产业、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
(八)托管经营。一些小企业可下放给乡镇或街区,或委托给效益好的企业、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管理。
(九)嫁接改造。鼓励国有小型企业引资嫁接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体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不限。
(十)“退二进三”。对有地段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易地重组。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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