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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_业务投资组合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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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资规划〔2004〕74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印发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指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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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

(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目标;

(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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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企业将按照规定决策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它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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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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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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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产业政策、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有利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三)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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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依法行使职权。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四)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属于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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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增量资金投向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非主业的投资实行准入制。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2.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

3.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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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六条企业在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股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及时报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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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需报省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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