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通知】 国有企业注销流程
时间:2022-01-18 17:18:18 浏览次数: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
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财企[2003]8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7.24
【实施日期】200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03]8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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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未摊销的费用挂帐和应提未提的利息等损失。
第三条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撤销、失踪或死亡,或长期催收而未能收回的逾期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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