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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贯彻落】 河北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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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资字[2016]3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字〔2016〕355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国资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政府各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国家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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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国资监管机构”)依据规定负责选择从事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三、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其中对公益类、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子企业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报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国家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意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报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确定。

四、国家出资企业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子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将有关规定落实细化到子企业章程中,并认真做好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子企业中委派股东代表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省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办法》关于企业增资和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资产等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非公开协议转让范围,应由国家出资企业履行的审批权限不得自行下放。

五、企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其中对于盈利企业,应充分考虑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后盈利状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

六、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要求,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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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报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未列入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范围的资产转让,须公开转让信息,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七、国家出资企业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7月10日及1月10日前将本企业上半年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分类汇总后,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和《省属企业增资项目分类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国资监管机构。

八、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据省政府或省国资监管机构授权进行。未明确授权之前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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