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19:42 浏览次数:次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章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应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新建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说明书等。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下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未按规定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2、企业涉及购置房屋建筑物的投资项目;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二)按规定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第十条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将对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
核准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七)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的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十二条按国家、省、市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形成的全部资料严格逐项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国资委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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