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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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成府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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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除外)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转让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转让场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转让形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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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十条(其他规定)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
(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所出资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职责)
所出资企业(不包含委托管理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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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本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负责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部门职责)
委托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委托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负责委托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汇总;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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