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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主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河北省国资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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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冀国资[2012]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

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2〕11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

根据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审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省国资委《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原《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和《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国资〔2007〕40号)废止。

附件: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选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行为,根据《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企业改革改制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审计、企业综合效绩评价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等活动,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发布通告,说明需要审计的事项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二)公平原则。凡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公开选

聘活动;

(三)公正原则。采取规范透明的选聘程序和统一的计分标准,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省国资委的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数据库、企业信息数据库、评审专家信息数据库,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审计业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八)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企业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件材料,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有关职责,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条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一)省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的财务审计事项,由监管企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国资委组织公开选聘,辅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监管企业组织公开选聘,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三)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规定管理权限组织的审计事项,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省国资委公布的事务所备选库中公开选聘选取。

第八条监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设立的各级子公司,其选聘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也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将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资料报省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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