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模版: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时间:2022-01-18 17:21:53 浏览次数:次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基金投资交易部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五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募集期限原则上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运作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基金募集期限。
第七条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八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九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条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二条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后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后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赎回申请。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四章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基金合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第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列明投资策略、投资方向等投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封闭式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第五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更新注册材料
第二十七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以及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或转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基金存续期间,如需对基金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再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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