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以后):适当性管理控制
时间:2022-01-18 17:21:58 浏览次数: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行为,确保相关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私募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保险私募投资基金、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2.银行卡对账单;
3.银行理财私募投资基金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账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
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
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银行卡收入流水。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机构相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私募投资基金身份的材料。
第十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
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同时,在私募投资基金设计环节,公司应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及转化
第十三条投资者应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应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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