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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广西壮_广西投资集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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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5]5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5]54号)

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经济鉴证和法律服务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聘请备选库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出资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出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以所在地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出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外、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依据本办法执行;与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以依据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治区国资委成立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委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等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及中介机构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

(四)研究解决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自治区国资委各有关处室开展备选库的建立、更新、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自治区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中介机构备选库分为以下四类:

(一)评估类。

(二)审计、经济鉴证类。

(三)法律服务类。

(四)管理咨询类。

第九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3年内未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依法对执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五)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执业经验,且业绩优良。无相关执业经验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占机构专业专职人员30%以上的有相关执业经验的专业专职执业人员,且3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评估类

1.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核准的资格资质。

2.具有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3.具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建筑机械、土地房产、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二)审计、经济鉴证类

1.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核准的资格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法律服务类

1.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核准的资格资质。

2.具有20名以上专职律师。

3.中介机构的负责人执业时间须在10年以上,且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管理咨询类

1.提供企业改制重组、风险管理、税务、安全生产以及工程设计、造价等管理咨询的中介机构,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资格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咨询人员。

3.具有连续3年承担同类咨询项目的执业经验。

第十一条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承诺表。

(三)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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