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2-01-18 17:22:59 浏览次数: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
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
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办事处是自治区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备案。
10、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将保持联系的方式告知监事会工作处或办事处在岗的同志。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回岗的,提前报告并在假后补办手续。
11、擅自离岗而耽误工作的,以违反纪律处理,由办事
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监事会工作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
12、监事会(办事处)要建立全员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应用从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的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或研讨。
13、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积极参加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
14、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事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确实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5、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确保监事会有效工作的各项规定。
16、未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谈话、答记者问和文章,不得公开撰写、发表与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以及与《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相悖的谈话或文章。
17、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
的各级职干部向组织报告事项的制度和规定。
18、监事会(办事处)应配合监事会工作处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会议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主持召开,各监事会主席参加。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主席扩大会议。
2、监事会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提出,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并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4、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会议精神;
(2)交流沟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3)研究总结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研究提出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5)交流沟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研究监事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7)其他需由监事会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5、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参会人员。
6、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落实会议意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均有表决权。监事会监事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提议;
(2)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授权或要求召开。
3、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审核、修订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审定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
查情况与建议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3)监事会主席认为并提议需要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6、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7、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8、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也可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1)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2)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提出对被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主席提议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和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9、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
11、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会议决定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12、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13、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交由监事会工作处集中保管。
14、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他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联络制度
1、监事会联络工作主要是指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监事会需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处)及自治区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内联络),以及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外联络)。
2、监事会应与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
(1)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每月向监事会工作处书面通报一次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书面报告。
(2)监事会人员离开工作地前两天,应将离开及离开后的安排报告监事会工作处。
3、监事会与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处室的对内联络事项,可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但涉及组织、纪检部门需监事会配合进行的工作,如对被监督企业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案件核查和纪律检查等,须经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对工作结果需正式办文函复时,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共同办理。
4、监事会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归口办理。
5、监事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时,须先经监事会工作处核准和安排。监事会向调查单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须经监事会工作处核证,并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意。
6、监事会在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期间,需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应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络。
7、监事会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商监事会工作处提出联合
工作组组建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落实,并与监事会一起办理组建联合工作组的事宜。联合工作组组建后,由监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办理。
8、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基本核清事实后,由监事会向监事会工作处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移交相应的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后的后续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办理。
(1)涉及企业领导人违纪问题,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或自治区纪委。
(2)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按法律的规定移交自治区检察院或地方检察机关。
(3)涉及企业人员经济诈骗等公安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9、监事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1)监事会工作与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没有工作关系时,不向地方党政机关通报或请示监事会的工作。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负责人或单位的问题时,不直接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材料,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程序办理。
10、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事会工作时,由
监事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自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参与和介入监事会的工作。
11、监事会要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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