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方电网官网 [2、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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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
第三章招标管理内容 (6)
第一节招标范围 (6)
第二节公开招标 (7)
第三节邀请招标 (11)
第四节投标 (13)
第五节开标评标 (14)
第六节定标和签订合同 (17)
第七节组织纪律 (19)
第八节罚则 (21)
第四章附则 (22)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规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发改委12 号令);
(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规定》(QCSG217007-201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招标活动。公司控股单位招标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网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公司按照南网公司建立网、省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施。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的招标平台和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南网公司发布的典型业务指导书进行本地化,并落实本细则要求。供电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所辖县级供电企业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的招标领导、管理机构以及本地化的招标采购业务指导书须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第七条南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和招评标信息系统是公司招标工作的信息化支撑,招标工作实行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南网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
(四)决定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公司年度招标采购策略;
(六)对公司系统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小组、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个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物资部,公司物资部主任担任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管理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审核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公司招标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受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审核公司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二)受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按权限审议和审批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
第十条公司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分为设备材料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和工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受招标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公司招标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受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按权限审核或审议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
第十一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招标职能管理部门,对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南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细化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
(二)协调、指导和检查公司的各项招标工作;
(三)负责公司招标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四)配合组建和管理南网公司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协调解决公司招标工作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二条各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南网公司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招评标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可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物资部门是本单位的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南网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
对本单位招标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进行本地化;
(二)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单位的各项招标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招标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的质疑。
第十四条原则上招标项目的各级采购部门是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和公司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公司招标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起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负责招标信息的发布;
(二)协助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四)按承办部门要求统一对外答疑,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负责见证招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方案,并将异常现象及时反馈给同级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六)公司本部的招标服务工作,由公司物流(招标)服务中心承担;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服务工作,应由公司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各级法律部门对招标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照南网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和实施招标活动监督工作。
第三章招标管理内容
第一节招标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招标活动由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管理需要,可采用省级集中实施或委托所属各单位实施的招标模式,由公司本部各专业管理部门或所属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规模标准及不适合于招标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南网公司、公司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并按照《广西电网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实施。
第二节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网公司、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按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
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方案报公司获批准后,可以按照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进度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范围、标包划分、立项批复情况、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评标办法、中标推荐原则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公司本部或本单位招标管理的相关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本部招标方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咨询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800万元,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技改大修项目、营销项目、信息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物资类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的,各承办部门负责根据年度招标采购策略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律部、监察部、招标办、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组长、分管承办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核,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二)咨询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小于800万元,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单项采购金额小于4000万元,技改大修项目、营销项目、信息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小于2000万元,物资类单项采购金额小于2000万元的,各承办部门负责根据年度招标采购策略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承办部门负
责人、法律部、监察部、招标办、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组长和分管承办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核,由招标管理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标服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招标方案和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关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形成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须在南网公司阳光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国家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招标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实施了送样检测或供应商资质能力评估的采购品类,可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必须通过公司组织的送样检测及供应商资质能力评估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等相应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
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五节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执行。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入围投标人须按照本单位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
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十条招标文件须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各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使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节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及被邀请人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四十四条按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
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方案报公司获批准后,可以按照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进度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范围、标包划分、立项批复情况、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评标办法、中标推荐原则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本部的招标方案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招标服务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招标方案和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关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形成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
第五十条招标服务单位应向三家及以上具备资质条件要求、具备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十一条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须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十三条投标邀请书发出后的相关招标规定,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二节。
第四节投标
第五十四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十六条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招标人须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须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再招标。
第五节开标评标
第五十九条开标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投标人的代表、监督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第六十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和内容应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各单位可选择采用电子化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化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电子钥匙的密封完好性,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开标人使用电子钥匙进行投标报价数据解密,解密完成后当众公开宣读或显示投标人报价,由投标人进行确认。此种开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要求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网公司、公司有关规定,由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组建方式。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三条南网公司物资部按专业类别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南网公司评标专家库,通过评标专家遴选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南网公司评标专家库将逐步推广至公司
所属各单位使用。
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推荐,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五条需要抽取的专家,至多提前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十六条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招标人和/或招标服务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和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期间不得携带出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十七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人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允许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方案的中标推荐原
则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标的物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评标过程和相关评审情况,并明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如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一条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七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七十四条评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服务单位应将评标报告送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由公司本部或各单位承办部门按照公司本部或本单位招标管理的相关标准履行定标程序。
公司本部定标程序如下:
(一)咨询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800万元,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
技改大修项目、营销项目、信息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物资类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的,招标结果经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咨询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且小于800万元,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且小于4000万元,技改大修项目、营销项目、信息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物资类单项采购金额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的,招标结果经招标管理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咨询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小于200万元,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单项采购金额小于500万元,技改大修项目、营销项目、信息化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小于300万元,物资类单项采购金额小于300万元的,招标结果经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定标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
(二)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中标推荐原则;
(三)应在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范围内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须在南网公司阳光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国家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体上发布。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中标人,
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七条招标后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协议书。
(三)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组织纪律
第七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
(三)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资格预审结果及评标结果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主动回避;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投标人透露标书购买情况、标底、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损害公司利益;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违规违纪: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二)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规定行使代理职责,影响招标工作质量;违反招标、评标纪律;
(三)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四)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缺失或必备的手续不全;档
案管理混乱;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十一条招标、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和违反招标方案的行为的,招标服务单位应及时报同级招标职能管理机构及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节罚则
第八十二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公司系统合同签约履约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责令招标人宣布招标无效;
(四)情节特别严重、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业务;
(四)按照代理合同有关条款取消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
资格。
第八十四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南网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视情节宣布其本次评标中所做的工作无效;
(二)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标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须重新认定;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永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招标文件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中标的,给予警告;已中标的取消本次中标资格;
(二)按有关规定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并通报。限期满后,经组织专家考察后提出恢复意见,方可恢复投标资格;
(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公司供应商信息中;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电网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Q/CSG-GXPG217021-2011)同时废止。
附录:招标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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