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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23:12  浏览次数: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还包括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特大型企业以点带面的关键作用,保障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大型企业,由县(市、区)局组织专业人员实施驻厂管理,市局数据处理中心不定期组织巡查、督导。

第三条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遵循贴近企业经营、统管各项税收、细化纳税服务、税企和谐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用以明确和规范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的范围标准、管理内容、管理方法以及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二章范围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大型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企业或者单位:

(一)年度应向国税机关缴纳各项税收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

(三)新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

(四)县(市、区)局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以上所说的应纳税总额或者经营收入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以及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调增的应纳税额或者生产经营收入额。

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总额以及经营收入总额,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的该两项收入总额。

第六条特大型企业范围,由县(市、区)局征管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条件组织确定,并将名单报数据处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特大型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变化引起管理方式变更的,县(市、区)局征管科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调整情况报数据处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管理方法

第八条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的形式,采取县(市、区)局主管税务分局按特大型企业派驻工作组的形式开展。每个驻厂管理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

驻厂管理工作组要制定工作职责,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工作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工作组临近企业(或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租赁办公场所,配备正常办公设备、用品,实行驻厂办公。

第十条驻厂管理实行按月分阶段工作法。上旬主要审核企业上期的财务会计核算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中旬主要监控企业的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旬主要了解掌握企业当期的购销信息及资金结算情况。

驻厂管理员通过掌握、分析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物流,总体监控企业的供、产、销、利等情况。

第十一条驻厂管理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参考以下方法进行监控管理:

(一)实地观察法,通过对企业原材料购进、耗用、库存情况,产成品的入库、出库及结存情况,资产的增减、使用情况等进行贴近观察,分析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关联分析法,对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对应性、一致性审核,分析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税负率测算法,将企业一定时期的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与基期税负水平或同行业平均税负水平进行纵向或横向对比分析,根据税负率的差异程度判断其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度;

(四)关键物件测算法,根据监控期内企业生产某一种产品所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其当期产成品生产数量,进而根据正常销售价格推算其应税销售额;

(五)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根据据监控期内企业从事工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来测算产品产量,推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

(六)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根据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算其正常产品产量,推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

(七)计件工资测算法,根据企业拥有的生产职工平均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数据,来测算当期产品产量,推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

(八)投入产出测算法,根据企业所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的配比关系来测算其应税销售额;

(九)发票使用测算法,通过掌握企业一定时间内的发票使用情况,来总体把握其应税销售额;

(十)合同测算法,通过纳税人的供货合同掌握纳税人销售数量,据以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

(十一)进项税额控制法,根据纳税人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入、出库、库存等情况计算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核对,据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

(十二)其他合理的方法。

以上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驻厂管理工作组要将需要企业提供的税源监控数据资料内容、采集人、提供人、提交方式及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形成书面约定,税企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双方具体操作人员共同履行。

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驻厂工作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驻厂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熟悉企业章程,掌握企业的组织构成、股东出资及其变化情况;

(二)熟悉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能力和特点,了解企业全部生产工艺流程,控管关键生产环节和部位;

(三)了解企业的主要财务会计核算方式、资金构成及其运作情况,按年度测算企业各项资金构成比例及利用率;

(四)熟悉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协议,了解其主要购销客户的营销渠道及资金结算等情况;

(五)了解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购销、资金往来、资产使用等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宏观整体监控;

(六)查看企业的生产原材料存储及产成品库存等存货情况,掌握正常耗用及库存;

(七)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合到生产车间巡视,掌握企业生产设备的增减变化及资产处置情况;

(八)根据正常监控需要,采集企业的有关涉税信息;

(九)调查了解、分析落实、整理反馈上级发布的税收疑点数据落实结果;

(十)列席企业的营销工作会议,做好有关记录;

(十一)依法了解法律允许的企业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每个申报纳税期过后,驻厂管理员将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与日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若发现异常,及时和企业财务人员约谈。企业不能合理解释差异原因的,按规定程序实施纳税评估或直接移交稽查处理。

第十五条具体管理工作中执行以下六项工作制度:

(一)月份工作汇报制度。驻厂管理员要按月总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变化原因,预测发展形势,定期向税务分局有关领导汇报,分局汇总后向县(市、区)局有关领导进行工作汇报。

(二)季度巡查制度。数据处理中心要把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列入年度单项考核,对各县(市、区)局的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巡查、督导。

(三)半年工作讲评制度。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市区局为征管科,开发区局为综合科)至少每半年按照有关操作要求组织驻厂管理员开展一次税源管理工作讲评。

(四)年度企业汇算制度。每个纳税年度过后,税务分局要对企业的所有纳税情况进行总体汇算,将汇算结果与驻厂管理员掌握的日常监控记录进行全面对照,与企业的往年情况进行历史对照,与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进行平行对照。不能合理解释疑点的,实施纳税评估;发现重大涉税嫌疑的,移交稽查处理。

(五)年度工作总结制度。年度终了,驻厂工作小组从所辖企业税收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两个主要方面,进行比较翔实地总结,并制定出下步工作计划,向税务分局汇报。

(六)重大税务管理事项报告制度。驻厂管理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资金、购销、生产、以及管理层

人事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时,要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驻厂管理工作组要将驻厂管理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集团企业组织构成、管理工作流程、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上墙公开。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凡是与特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存在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该企业驻厂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每年轮换三分之一左右,每三年轮换一遍。

第十九条实行工作底稿制度。各县(市、区)局对驻厂企业按照工作流程(见附件一)实施操作。驻厂管理员对日常监控情况、结论意见等内容,按规定及时做好有关记录(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保密制度,驻厂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资金核算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避免非工作泄漏。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作过错问责制度。驻厂管理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者重大失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者影响国税机关形象的情况,要按照有关管理规

定根据后果轻重结合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驻厂管理人员应按照所管辖企业的作息规律调整自身的作息时间,可以实行轮休或补休。

第二十三条驻厂管理工作要求

驻厂管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统一”:

(一)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相统一。在实施贴近式驻厂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切实把严格执法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税收服务统一起来,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企业经营和税收政策相统一。把握企业经营特点,找准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二者统一,保证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三)廉政建设和税收执法相统一。驻厂管理人员要廉洁自律,严守本办法规定及其他廉政要求,同时要坚决去除“老好人”思想,对所管理企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十四条纳税服务要求

(一)为企业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宣传;

(二)为企业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办税操作技能培训和辅导;

(四)准确把握、正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退税、税款抵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政策等;

(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五条廉政要求

(一)不得收受企业贿赂;

(二)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或其他娱乐性消费;

(三)不得在所辖企业为亲属安置就业或者谋职;

(四)不得参与所辖企业的购销经营活动或参资入股;

(五)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六)不得有违反《税收征管法》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聊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示意图》

2:《驻厂管理员工作手册》

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驻厂管理员工作手册

姓名:

单位: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写我所思做我所写记我所做过程监控持续改进

驻厂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做到“五清一会”,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清;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会运用“五清”的资料进行纳税评估。

一、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二、调查核实所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三、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及其资产处置情况等;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四、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按照上级发布的税收疑点数据,结合日常监控掌握的企业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税源监控工作流程图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日常检查工作流程图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图

外部和内部信息 1、未发现疑点-------评定处理(工作台帐)

2、存在偷、逃、骗或虚开专用发票--------评定处理(《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3、发现疑点-------转入约谈举证

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1、无故不接受约谈------评定处理(《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对于分析异常的: 2、接受约谈----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制作《约谈记录》,《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1、约谈后,排除疑点------评定处理(工作台帐)

2、约谈后,存在偷、逃、骗或虚开专用发票--------评定处理(《纳税

评估选案建议书》)

3、约谈后,由纳税人自查处理,制作《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税务机关

1、税务机关认为报告合理----评定处理(《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2、税务机关认为报告不合理---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准备资料,转

入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定处理(《纳税评估情况

报告》)

2、调查核实后,存在偷、逃、骗或虚开专用发票-----评定处理(《纳

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基本信息采集表(一)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采集表(二)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被采集单位(章):税收管理员:采集时间:年月日

税源监控工作记录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被监控单位(章):监控人员:监控时间:年月日

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年月日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特大型企业驻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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