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_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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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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