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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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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4〕544号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经我委2014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出资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

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类型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国资委尚未确认公布主业的出资企业,其主业按公司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发展战略和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督促出资企业制订、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并对出资企业投资事项进行核准、备案、报告等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督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损

失进行责任追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企业发展战略、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四)明确规定各级子企业投资权限,规范各级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各级子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出资企业应当制订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投资回报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八)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出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八)加快调整转型升级,积极发展高科技创新产业。

第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规模控制在投资总规模的10%以下;

(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条出资企业应当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一)出资企业不得为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出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二)出资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各级子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具体是一般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商贸类企业和建筑施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以下,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率90%以下;

(三)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出资企业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70%。担保比例超过规定仍确需担保的必须履行核准程序;

(四)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为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核准程序。

第三章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出资企业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出资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国资委预报年度投资工作情况及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3月31日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及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表,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三)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等。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四)出资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文件;

(五)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制订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除2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予回复。出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及调整内容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以下投资事项须报国资委核准:

(一)投资额占出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1000万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设立三级以下企业,特别情况需设立的,必须报国资委核准;

(四)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净资产,是指出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以下投资事项须报国资委备案:

(一)已列入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属出资企业主业的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净资产10%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外投资;

(二)未列入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投资项目;

(三)属出资企业主业全资或控股新公司设立,非出资企业主业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全资或控股新公司设立。

(四)国资委依法审定的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额度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投资事项申请核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核准(备案)申请书(请示);

(二)出资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文件(含监事会列席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申请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备案)申请书(请示);

(二)出资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文件(含监事会列席情况);

(三)被担保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说明;

(五)被担保债务基本情况的说明;

(六)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标的的情况说明;

(七)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对于核准的投资事项,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风险提示。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超过时限未出具核准通知书或风险提示,又未书面告知企业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核准,企业可自行实施。

对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经国资委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国资委认为存在其他问题的,国资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出资企业自行纠正。

第二十条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出资企业进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国资委应将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出资企业。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以下投资事项须报告国资委,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一)按规定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报国资委;

(二)经国资委核准的项目或自治区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出现以下情形的: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合作方、投资对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

2.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5.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该项目投资额10%以上的;

6.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标的金额达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

1.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

3.出资企业须承担担保责任的;

(四)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章投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和出资企业监事会对已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采取不定期巡回检查的方式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问题的,国资委可以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问题的,或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后未整改或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国资委向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出资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国资委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果和整改结果将作为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各级子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季度统计分析和重点项目跟踪制度,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投融资完成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上半年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次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全年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半年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含计划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做专项分析。

第六章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资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投资额占出资主体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1亿元的主业投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国资委,同时抄报出资企业监事会。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出资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委托要求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三十条《项目后评价报告》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有关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作为出资企业项目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问责及追究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情况将作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上市公司投资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自治区国资委已出台涉及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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