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1-18 17:24:28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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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决策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决策主体是指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的区管、委管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 对外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包括设立全资企业、
收购兼并、合作合资、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买经营性用房等。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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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欢迎下载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投资行为须充分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如下: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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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欢迎下载 (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咨询委员会和组织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估工作;
(六)其他本级政府要求区国资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操作流程、管理职责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估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的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
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企业应严格限制从事期货、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适度控制购买债
券和基金。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责)
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进行投资
决策,并将董事会决议行文报送区国资委。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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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欢迎下载 第八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
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
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作为企业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投资计划(包含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结构;
(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现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上报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于当年度2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并附董事会决议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追加投资)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以后,年度中间原则上不予追加投资项目,确遇特殊情况需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重特大投资项目,企业应一事一报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区国资委核准;区国资委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执行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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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欢迎下载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
资委报送年度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
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区国资委。
企业经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
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
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评审)
区国资委牵头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
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提交材料)
企业在申报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时,除需提交请示文本外,还应提交
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1、投资项目的说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纪要;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3、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一级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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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欢迎下载 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投资分析
第十五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
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
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
区国资委备案。
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
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项目后评估的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
范围。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
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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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欢迎下载 对未遵循或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决策,由区国资委责
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关于实施嘉定区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委办[2006]16号)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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