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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有关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通知】 划转机构的请示

时间:2022-01-18 17:24:45  浏览次数: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

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

第四条(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入方和划出方协商一致原则。

第五条(标的要求)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存在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无偿划转的限制)

除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市、区(县)政府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划转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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