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_国有企业招聘方案
时间:2022-01-18 17:25:16 浏览次数: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2017-02-27 10:00:43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浏览次数:3112 字体:[ ]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
见: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
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
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
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
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驻鲁的中央属国有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省属及中央驻鲁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其他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要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就业网,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招聘方案统一发布的,应随申报随核定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
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
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
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
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
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
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
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
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招聘原则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招聘方案的发布。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结果的备案和统计。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在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将招聘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通报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四)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派遣、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提升网上发布平台的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发布招聘方案应随申报、随核定、限时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
推荐访问:国有企业员工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招聘 管理办法 人员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_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