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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18 17:25:33  浏览次数: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1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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