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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26: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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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

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坚持“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集团公司按照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集团公司资源优化配置。

(三)效益导向原则。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战略目标,以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四)结构优化原则。尊重市场和行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应有利于集团公司调整优化“四大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电源结构和股权结构),突出产业协同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改善资产质量。

(五)程序规范原则。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管理程序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项目决策必须合规合法,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决策要求,项目调整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六)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应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投资能力相适应,综合平衡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与资产负债率水

平,各单位投资过程中应确保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集团公司考核指标范围内,确保集团公司稳健发展。

(七)风险防控原则。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做好风险处置。

第六条集团公司主业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主业范畴进行调整。

第七条集团公司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定期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报国资委备案后发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按照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进行分类管理;禁止类项目集团公司一律不安排建设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报送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集团公司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境内投资事项。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制

第九条投资决策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目标、规模、方向、结构、成本与收益等经济活动中重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方案选择。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原则上投资层级不得

超过三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界面如下:(一)符合下述任一情形的投资项目和事项,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1.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小型基建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参股投资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出资额10亿元以上;

2.主营业务(包括常规电源和煤炭资源)并购类交易金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其它产业并购类投资单项交易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3.新增非主业投资项目。

4.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

5.列入集团公司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

6.其它需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事项。

(二)未达到本条上述第(一)项标准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组会审议批准。

(三)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投资事项,经集团公司决策后再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投资均须按照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以决议文件、会议纪要或签报结论作为项目投资批复的依据。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严禁擅自以任何形式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

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工作职责、界面、流程》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应的投资管理事项,分子公司及项目单位按此规定负责对口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投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前期费用投资是指项目从筹划到实现核准或备案前围绕项目可行性开展的勘察、设计、咨询、论证以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所发生的费用,涉及立项决策、核准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规划发展部、煤炭产业部和核电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核电前期及参股项目报告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核准或备案后,为新增生产能力所需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施工准备决策、开工决策、投资计划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

决策,由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所发生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安全生产部、煤炭产业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投资计划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办公厅及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投资是指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集团公司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和科技产业项目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科技信息部及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科技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投资是指与前期、基建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技术类工程建设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科技信息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信息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并购投资是指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涉及发起决策、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须纳入集团公司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为保证计划执行的刚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对投资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和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并购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并

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价,有效应用评价结论进一步促进体系健全完善。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触发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为不可行,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原决策边界条件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

(四)项目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则上由分子公司提出申

请,按照谁审批谁决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方式。

第三十三条投资中止的项目应积极开展方案优化工作,参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继续建设或终止决策,相应安排优化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投资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项目处置,相应安排处置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五章审计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资事项审计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审计办法》等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

2.项目建设条件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集团公司决策产生误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3.项目建设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严重偏离设计目标的;

4.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

5.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追究形式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实行问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集团制〔2014〕11号)即行废止,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须以本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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