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股份合作制的含义
时间:2022-01-18 17:27:36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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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股份合作企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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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或者以职工出资入股为主,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自负盈亏、风险共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登记条件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分为新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方式。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企业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其出资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
(二)企业内部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法律、法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登记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原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企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九条职工股东大会会议对一般性问题作出决议,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职工股东通过;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为他人提供担保,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股东通过。
职工股东大会议定事项应当制作书面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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