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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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以省属国有企业(暂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中应得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应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应分享的净收益;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标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0%的比例收缴。具体比例由省国资委根据上一年度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按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跨年度缴纳,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入实现后缴纳。以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2006年度开始收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划,省国资委负责监缴,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国库。
第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缴入国库后,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资金拨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按照规定需由省人民政府支付的省属企业改革成本,包括支付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包括对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中资本性投入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且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真实、准确,无违法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中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必须是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且改制时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或企业资金筹措和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缺口较大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九条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供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对资本性投入的项目,由省国资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支出安排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提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项目,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资金方案,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文件,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用款单位收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后,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一)属于直接投资、国有资本注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用款单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
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和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出台后,另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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