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国企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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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
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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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财务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
(一)基薪按月支付,企业由盈变亏或亏损企业亏损增加,应扣减的基薪在下年度基薪中扣回,扣减基薪数额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年薪的提取,参照上年度省国资委对企业确认的考核结果,由企业当年预提,但不提前预支,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当年考核业绩与奖惩意见,进行清算。70%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菅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兑现。
(三)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并按资金占用期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企业负责人的福利计划,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六)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七)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其负责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企业员工的薪酬列入成本(费用),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支
付:
(一)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绩效工资(奖金)由企业根据其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计发。
(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三)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绩效工资(奖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核算时进行预提;在次年工资总额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对按省国资委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的绩效工资(奖金)与省国资委最终工资清算后核定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根据清算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管理方案。
(一)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中各项目的名称。主要包括收入分配原则、员工考核办法及绩效工资(奖金)的计提发放办法、机构及岗位设置、员工人数、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二)企业薪酬管理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企业对所投资的独资、绝对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方案进行核准。
(三)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薪酬管理方案重新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确需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改革方案必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省国资委规定的薪酬(巳经省国资委审核)以外的其他工资、奖金类收入。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工效挂钩企业的所有增加工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其他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在工资总额的发放上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应付工资结余的用途。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加强对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薪酬审计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工资的发放情况。企业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要及时将每半年工资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每年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组织对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通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规定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除按规定扣回超发部分薪酬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实绩降低一个等级。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企业扣回违规发放外,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或职工利益的行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省国资委将冻结该企业下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提取,并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其他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及特殊人才的薪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人才市场价位情况,与受聘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定。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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