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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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240号)执行。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第(二)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16号)、《关于申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2011〕162号)规定: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置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
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所以为更准确制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说明: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效力:(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的条款,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对评审投诉和评审争议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和处理。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
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
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职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除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外,还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开展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则属于民事合同主体关系,在投资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与评审中心有所不同,所以本办法将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开章节撰写。本条款主要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
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由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参考: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依据,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主管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指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使督促、内审、监督、管理等职责。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内审,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审查费用在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
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五)点评审
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三)对评
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应当刚刚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送审条件】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概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3000万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以上)及相关资金安排文件已批复,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概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施工图预算: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项目为单
位送审,否则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已批复,按规定施工图设计需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的已通过审查,预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工程结算: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工程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审,评审材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在项目支出预算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送审应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给予评审的条款。分别就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阶段提出送审要求。其中项目概算一般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不能将一个立项项目分成多个概算送审,否则即无法控制项目概算的总投资,是否超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也无法确定,同时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是以项目总投资为计费基础的,分开评审不好准确计算此类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费用。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目前项目立项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财政部门立项两部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行,应报送概、预、结、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部门通过项目支出预算审核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工程竣工后再进
行项目结算的评审。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指在财政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等同于财政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评审】申请人申请评审应符合下列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递交预受理申请,预受理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 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申请表报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预受理通知及评审预受理申请表作为申请函附件。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申请程序的条款,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申请前应完成备齐送审资料的工作,申请时需完成填写申请表单,提交评审申请函等工作,其中按要求提供的送审材料非常重要。根据送审程序,首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要求向评审受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受理表及送审材料,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受理表及材料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评审受理机构盖章预受理后,报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3: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将材料1,材料2附于后。未按此要求报送的项目视为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材料1-材料3作为本办法说明的辅助材料附于后,一并征求意见。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点: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第九条第(二)点:(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受理评审】受理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说明:本条是关于受理评审工作程序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核定送审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下达受理评审通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请评审前将拟送审的资料准备充分、齐全,接到评审委托通知后立即将材料送至评审受理机构,评审受理机构指财政部门本身或受其委托评审的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机构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
合受理条件的自送审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评审资料将予退回。如需重新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整理材料,准备充分、齐全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申请程序重新报审。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第(二)点: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初步意见时限要求】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一)送审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预算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预算25个工作日,结算35个工作日。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时限要求的条款,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进行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项目】项目评审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部门(以下简称“复核部门”)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五)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项目工作程序的条款,也是财政投资评审的核心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等工作,部分项目如需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的,也应在此阶段完成。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涉
及项目的分部工程费用、项目措施费、其他费用、规费、税金等整体漏项的;(二)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重大设计调整(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查)造成部分项目增加或减少的;(三)项目送审性质(指概、预、结算)发生变更,包括由此引起项目送审金额需要调整的;(四)以上几种情况,项目性质发生变更或送审金额变更幅度超过10%,或未超过10%但发生变更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发函到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评审变更申请;未超10%且发生变更的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由评审机构参照以上条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复核和确认】项目复核和确认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复核部门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部
门复核意见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的条款,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初步复核、核对复核意见、补充问题说明、进行整改、盖章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项目复核分一般性复核和全面性复核两种方式,其中,一般性复核2-5个工作日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完成。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点: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第(五)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审批复】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执行和整改】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点: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协调处理】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论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处理的条款,对提出评审异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
应当予以协调处理。对疑义较大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机构会同监察、发展和改革、建设、审计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幅度在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调整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再出具评审结果。如确实无法调整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是关于初步设计概算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批复关系的条款。明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如有超过则根据超出比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控制。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
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内容的总价。
说明:本条是关于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的条款。明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
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第三十七条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管理】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管理的条款。明确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
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财务决算规定】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务决算规定的条款。明确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单方确认和退审】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组织协调评审工作不力或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方确认和退审机制的条款。所谓单方确认是指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一方或多方缺席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在评审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定价清晰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现有资料依法对评审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所提供资料不能达到评审条件,评审事实不清晰,定价较为模糊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做退审处理。
单方确认或项目退审的条件:一是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不配合评审工作(包括不配合评审初步意见的核对工作及评审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二是不能按要求时限提供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等情况;三是存在较大争议问题评审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催办无果情况下,可申请启动单方确认程序或项目退审程序。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若重新报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为提高评审效率,防止出现刚退审又报审及规避原评审机构等情况发生,退审的项目应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由原评审机构重新核定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达到后再安排评审委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法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
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责任的条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不得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点: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不配合评审工作的责任】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评审工作责任的条款。明确对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评审机构监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
(七)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交付评审报告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监督管理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取消或暂停其采购资格或执业资格。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
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相关主管单位进行监管的条款。对于有违法违规的主管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擅自扩大投资预算或者擅自扩大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检举揭发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具有检举权的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出资为主方”是指市、区(县级市)级财政在同一项目中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大的一方。
本办法所指“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制定细则】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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