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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18 17:31:35  浏览次数: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

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 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

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 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

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

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

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

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

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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