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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版)浦国资委【2008】259号20081020】

时间:2022-01-18 17:31:42  浏览次数: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投资及其类别】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类别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

(二)建筑房产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投资管理原则】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新区产业政策,符合新区国资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直属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在新区国资委核准的主要经营业务(以下简称“主业”)范围内投资;

(三)经营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当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四)企业应谨慎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五)原则上不投资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风险投资除外)。

第五条【投资层面控制】除直属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子公司外,其他企业一般不再实施对外投资。

第六条【金融投资】企业未经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国资委职责】新区国资委在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研究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完善对外投资战略和管理制度;

(二)审核直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四)监督投资计划实施,分析、评价投资效益,检查重大投资项目运作情况;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八条【直属公司职责】直属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新区国资委备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直属公司负责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及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定量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法律、财务、工程建设风险防范与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定投资项目。直属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未建立董事会的直属公司,下同)是其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

(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编制投资项目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内容】新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计划管理。直属公司应根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产业投资方向和总规模;

(二)投资资金来源、比重结构、进度安排、投资方式等;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附汇总表)。

第十条【投资计划上报】直属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应经其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结合年度预算上报新区国资委。

其中直属控股公司的投资计划,应由新区国资委委派的董事结合年度预算上报新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审核】新区国资委对直属公司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预算出具审核意见,直属公司应按审核意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变更】直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与年度预算同步调整,报新区国资委核准。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论证内容】投资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预期的投资收益、项目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风险的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决策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法律意见书】投资项目涉及产权收购、土地房产、合资合作等相关法律问题的,企业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

见。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对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专家评审。新区国资委对专家评审表决程序进行监督。企业在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企业决策程序。

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投资金额占企业上年度末经营性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项目。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直属公司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形式集体决策投资项目,决策时其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将各自审核表决意见及姓名单独签署。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权限】新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对列入直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计划外、主业外、境外等“三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直属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子公司外的企业设立项目公司的,实行核准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据政府的书面意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新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审核方式】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新区国资委主要对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管理原则,项目可行性研究论

证等内部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审核时间及反馈】新区国资委收到资料齐全的投资项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核准的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新区国资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具核准意见的,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备案上报】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直属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备案反馈】新区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提示反馈,直属公司应予研究解决,其他一般不作回复。自收到投资项目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二十三条【核准或备案资料】直属公司上报核准或备案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申请书或报告书;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四)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视项目需要而定);

(五)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项目责任人;

(七)投资企业或合作伙伴资信情况;

(八)直属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意见;

(九)新区国资委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新区国资委对直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周期长的投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后评价。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比较、总结和分析。对项目经济效益、技术水平、风险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后评价开展】新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企业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的结果报新区国资委备案。新区国资委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抽查,必要时对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进行专项稽查,开展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延期】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新区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通过核准、备案的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项目变动】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新区国资委。

(一)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合资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新区国资委对直属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项目投资收益情况列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参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应参照本办法要求提前将投资方案和意见与持股单位进行讨论。对参股企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或研究论证不充分的投资项目,委派的董事应当在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

第三十一条【托管企业】新区国资委委托新区各委、办、局监管企业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优先投资权】企业放弃项目优先投资权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对上市公司投资活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新区国资委责

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据《关于转发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浦国资[2008] 167号)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浦东新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资行为监督管理的意见》(沪浦国资[2004]196号)《关于<浦东新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资行为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浦国资[2005]2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浦国资[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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