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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时间:2022-01-18 17:32: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

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

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

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

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

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

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

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

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

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

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

(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第二章专家的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行业评估专家库。行业评估专家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

规定》,选聘具备如下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一)取得评估专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评估专业业务8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经验。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行业评估专家统一进入评估中介行业专家库管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业绩予以续聘。

第七条***部门专业人士由市国资委、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等组成。

第八条社会专业人员由市国资委邀请具有专业职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员和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经济、技术权威人士组成。

第九条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包括直属企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国资委和有关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有关资料进行保密;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五)回避事项,与咨询的资产评估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咨询。

第三章专家咨询的规则

第十二条召开专家咨询会前,组织单位应与被邀请行业评估专家签订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组织单位按业务约定书支付行业评估专家咨询费。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应向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提供(或协助提供)以下资料: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材料、评估基准日选择情况的分析材料、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说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受托方的评估资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组织专家咨询,将按照评估行业专家和***部门专家(含社会专业人士)分别召开咨询分析会。其中,评估行业专家由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

专家如无法接受邀请,应于接到邀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

第十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应于举行咨询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参加咨询的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评价,其中,行业评估专家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评估参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引用的现行资产和财务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发表咨询意见: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方法、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

(九)评估结果与同类资产的评估结果比较是否合理;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行业评估专家应于结束咨询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应于咨询会上提出咨询意见。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如不能出席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则要单独提供书面意见书。

第十八条组织咨询的单位应及时收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并对每位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综合,最终形成咨询结论。

第十九条专家咨询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前的初审意见,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应及时将专家咨询结论反馈给资产评估项目受托方,由其判断决定是否

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其处理结果形成专题书面说明,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整理成册,随资产评估报告归档存查。

第四章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遇到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作出论证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连续3次无故不接受市国资委聘请出席咨询活动的行业评估专家,市国资委将该专家从评估行业专家库中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咨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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