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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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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2

【实施日期】2014.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

(内政办发〔2014〕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由企业直接上交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本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取。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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